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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7日02:47|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村主任宋某在換屆選擇中落選后,不肯歸還村委會的捷達轎車,因此被起訴。近日,通州法院判決宋某立即還車。
村委會訴稱,宋某原系通州區某村村主任。去年7月,該村村委會進行換屆選舉,宋某沒有獲選。宋某在擔任村委會主任期間,一直使用村委會的一輛捷達小汽車,並持有該車鑰匙。落選后,宋某拒絕將鑰匙及車輛歸還村委會,並繼續使用捷達車。村委會因此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宋某將捷達車返還。
宋某辯稱,其卸任后,鎮裡對其在任期間的工作進行審計,“在審計工作完成前,我不同意交接車輛”。
法院審理后認為,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案中,涉案捷達車系村委會所有,宋某在卸任村委會主任后,應當將車交還村委會,宋某以審計為由拒絕歸還汽車,於法無據。法院最終判決宋某立即還車。
(責編:趙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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