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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9日01:54|來源:現代金報|字號:
18日上午,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溫州原“海鶴”藥業法定代表人葉可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責令其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1年9月間,葉可為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以收購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溫州市興甌醫藥有限公司、重慶鈺洲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后於2010年3月30日變更為重慶國港國際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資金周轉為由,並承諾給予月息1分半至6分不等的利息,先后向張福康等46人吸收資金,金額達人民幣94660萬元,截至案發時,尚未歸還的金額達人民幣70479.95萬元。
法院認為,葉可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通過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於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另外,葉可為在其資金鏈斷裂后能積極組織被害人進行資金重組,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且本案所吸收的資金主要用於經營活動,可酌情從輕處罰,故而作出如上判決。
(責編:趙雪晨)
海鶴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葉可 獲刑 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