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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9日01:54|来源:现代金报|字号:
18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温州原“海鹤”药业法定代表人叶可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1年9月间,叶可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收购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重庆钰洲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后于2010年3月30日变更为重庆国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给予月息1分半至6分不等的利息,先后向张福康等46人吸收资金,金额达人民币94660万元,截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达人民币70479.95万元。
法院认为,叶可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叶可为在其资金链断裂后能积极组织被害人进行资金重组,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本案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活动,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责编:赵雪晨)
海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叶可 获刑 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