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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08:39|來源:紅網|字號:
網上追逃
這份協議還寫明了違約后果,“如夏靜反悔不與張富華辦理民政局的手續,張富華可起訴夏靜所欠資金必須歸還,另可報案﹔如張富華二個月內未辦理夏強返湖南的手續,夏靜可與張富華脫離戀愛關系。”
夏靜稱她感受到壓力,所以簽字之后,就借上廁所之由逃離了洞井派出所。這令張富華更加氣憤。
自從答應撈夏強出來后,張富華真的開始著手辦理此事。他先后兩次去了廣州高明監獄,請當地朋友吃飯,花費不少。現在夏靜這麼“背信棄義”,他豈不是“人財兩空”?所以2012年8月4日,在夏靜姐姐位於長沙星沙的家裡,張富華又讓夏靜寫了一張17萬元的借條——關押夏強保証金10萬、罰金1萬,另有6萬元日常花費。
可能是覺得借條還是沒保障,8月17日,張富華干脆按在派出所簽的那份協議違約條款中那樣,一紙訴狀將夏靜告到芙蓉區法院,連同一起被告的還有湘府國際KTV領班馬某。張富華訴稱兩被告合伙騙取了他現金100多萬(有証據証明的是41.35萬)。
一個月不到,法院向夏靜發來“民間借貸糾紛”的開庭傳票,夏靜沒有到庭應訴。10月15日,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稱“發現被告夏靜、馬某二人可能涉嫌詐騙等刑事犯罪,並已將該案涉及的有關線索和証據移送至公安機關。”
但是,直到2013年7月5日,張富華才去長沙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第二大隊報案。
在此期間,夏靜去了深圳,並找了份工作。張富華先后5次去深圳看望她,並為她花了更多的錢。用夏靜的說法說,“每次我要離開,他就會問我有沒有錢用。就這樣,我習慣了沒有錢就找他。”
張富華說,他第一次去深圳找夏靜是2013年3月,花了2萬元左右﹔第二次去是夏的姐姐過生日,花了1.8萬﹔第三次去給夏靜買了項鏈,花了3萬多﹔第四次去是5月,給夏母買項鏈,給夏買手機、衣物等,花去3萬多﹔第五次是6月,花了2萬多。
即使矛盾很多,兩人還是這麼糾纏著。
直到2013年7月18日,夏靜回長沙辦理中國郵政的卡。第二天剛准備走,郵政通知她再去一趟,新辦的卡要刷一下。夏靜一進門,兩個穿制服的警察在側面出現,直接扣住她,並將她帶到星沙派出所,兩個多小時后,她被帶到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
夏靜這時才知道,她已經於7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網上追逃。
嫌疑犯與被害人
在刑偵支隊,夏靜被拍照、測身高、按指紋,還在一份她記不清的文書上簽了字。刑警對她進行了四五次審問,大意是與張富華的交往,花了張多少錢。夏靜說,她當時隻承認花了張7萬塊生活費,其他沒承認。
刑偵支隊開具的証明顯示,夏靜於2013年7月19日被抓獲,並採取刑事拘留。7月20日,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稱夏靜在張富華被騙案中可能判處管制,決定對其取保候審,並讓夏靜交納了2萬元保証金。
夏靜繼續回到深圳打工,偶爾回長沙。盡管公安的介入已經使夏、張二人的關系變成了嫌疑犯和被害人的關系,但二人仍保持著親密的交往。
夏靜說,2013年10月6日,她和張富華在星沙鑫源酒店開房,張給了她2萬元,幾天之后,又給她買了金手鐲﹔10月底,張富華因耳鼻發炎動手術,夏靜前往照顧,並在醫院旁的賓館開房,事后張給了2000元生活費﹔12月11日,夏靜陪張富華去南岳燒香並在星沙天成酒店發生關系﹔12月25日,兩人在長沙延年酒店開房﹔2014年1月23日,在長沙橙子酒店開房。
張富華沒有承認有這麼多次開房,夏靜也僅提供了用張身份証登記的2014年1月23日開房的發票照片。
兩人在公安刑偵介入后仍保持如此關系,這令張富華從事法律服務的朋友李先生也頗有微詞,“你說她詐騙,又跟她睡在一起。”
對於刑偵支隊為何要立案,“涉及到當事人隱私,不便接受採訪,”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工科工作人員說。
張永紅認為,這種婚姻戀愛產生的一般性矛盾,並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公安不應當立案處理。公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介入,有強迫一方與另一方結婚的意味。
2014年1月27日,夏、張二人來到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並第四次簽訂協議。和前幾次一樣,張是甲方,夏是乙方,“甲乙雙方承諾在2014年5月1日之前辦好結婚手續……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辦理結婚手續,則乙方無條件將兩人相處期間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財物全額退還甲方,並賠償人民幣八十萬元。”
這次協議沒有公安局的蓋章。李先生作為在場人在協議背后申明,“本協議書為甲乙雙方自願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在張永紅看來,女方已經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了,在刑偵支隊簽這種協議,會給女方一種“情勢上的脅迫”,一種不簽即有不利后果的暗示,不管他人是否以言詞或者行為予以威脅,女方明顯會有心理壓力,從而影響其意志的自由表達。
事實上,夏靜說,她不想和張富華在一起了,但“他用法律的東西要挾我在一起。”張富華則說,夏靜一次次簽協議,又一次次欺騙他,這是典型的騙婚。
離5月1日的協議結婚期限越來越近了,夏靜無心工作,她每天擔心的是,如果她不和張富華結婚,警察會不會找她?
(責編:龐晟)
夏靜 被告 分手 女孩 証據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