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代沫無視國法,為滿足私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代沫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當庭表示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
李代沫當庭認罪 自述2012年就開始吸毒
庭審中,李代沫當庭認罪,並表示悔過。他自述,其從2012年開始吸毒,當時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有朋友說“這個東西可以讓你情緒振奮,當時就吸食了”。期間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暫住地吸食冰毒。對於為何選在自己的住處,李代沫表示,因為自己是公眾人物,不方便在外面。李代沫交代,2014年以來曾多次容留三人吸毒,“我覺得自己是公眾人物,很后悔。”
法官兩次叫停律師無關辯護
李代沫放棄自我辯護,由兩名律師代表,向社會誠摯地表達愧疚之情,但該表達因和案件無關被法官叫停。此后,律師稱李代沫是初犯,且作為公眾人物,從目前輿論看大多數公眾是原諒李代沫的,希望他能以新的姿態站出來。這又被法官叫停。
李代沫一審最后陳述
我知道錯了,我很后悔,作為公眾人物我應當向社會傳遞正能量,但是我卻犯了這樣的錯誤,我現在非常后悔。我希望法庭能夠給我一次機會,我對不起父母對我的養育之恩,對不起支持我幫助我的恩人,對不起我的家人朋友還有歌迷,我在看守所這段時間裡得到了司法機關的教育和幫助,我現在很渴望回到社會,我特別希望回到舞台,我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去做好。我在讀一本書中看到,有兩件事是最重要的,一個是孝順,第二個是助人,我希望法庭給我一次機會,讓我給父母盡孝,我也會通過自己的努力,對社會做出貢獻,回饋社會,我不願意放棄我自己,我希望社會不要放棄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棄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棄我,我堅信我會有重新回到舞台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