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并且要求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的干部必须接受党的培训,接受党的考察和考核。
党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能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作斗争,同党内外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⑵⑶)
(二)在自己的领导工作中,认真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
(五)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制度,同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作斗争。
(六)在坚持党的原则的基础上,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非党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者离职休养,或者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