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的新型城镇化,应该对忽视进城农民权益、制造“城市边缘人”的做法说不,让农业转移人口顺利转化为市民;应该维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让土地在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财富成为进城农民生存发展的长久支撑;应该大力拓展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城镇化发展之路,让新老城镇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 |
土地权益市场化:开启城乡之间的财富之门
土地问题是新型城镇化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不少专家呼吁,应加快推进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确定价格补偿,实现城镇化过程中利益分配关系的平衡。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可允许农民以土地和房产出租、入股,使他们得到足够的补偿,让土地继续为失地农民提供生存发展、增收致富的长久支撑。新型城镇化,应该用土地为农民开启一扇财富之门。
要让失地农民成为获益主体
采访中,一位专家告诉半月谈记者:“近年来,我国的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市的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但失去土地的农民却很少获益。甚至可以说,个别地方的城镇化就是对农民不断盘剥的过程。”
“地王”不断刷新,地价不断攀高,推动商品房价格大幅上升……这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凸显的问题。出现这些现象,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生财之道,用较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拿到土地,再经过拍卖,以高出成本数倍甚至十多倍的价格转手卖出,从中赚取巨额收益。
江苏淮安的失地农民朱海成告诉半月谈记者:“当时政府征地时给我们的价格是1亩地1万多元,家里所有的地一共才不到10万元,这些钱根本维持不了生活。”
南京市建邺区的拆迁户黄胜利有同样的感受。他告诉记者,尽管拆迁时通过市场评估给了他一个补偿价,但实际上政府将土地拆迁后的拍卖所得远远高于拆迁成本,这对拆迁户而言并不公平。
城镇化围绕土地必定产生大量的投资和建设,这就需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让农民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在2012年12月28日召开的《中国土地政策蓝皮书》发布会上,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郑凌志表示,在近年来出台的各项土地政策中,都首先强调保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用益物权,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2011年12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集体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推进新型城镇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跟上。”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顾益康说,要实现农民土地财产可股份化、可交易化,让进城农民有机会将农村的财产变现和交易,从而在城市能够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
拧紧土地融资阀门
要想新型城镇化不再走“经营土地”的老路,就必须转换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权威研究报告表明,目前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都承担了融资功能,以贷款方式取得的土地储备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出借和市政设施建设等。虽然这种模式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但这种模式既不合规,更存在风险。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汪德华指出,土地财政加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机制,是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魔法杖”。这种融资机制是“成就”与“争议”的结合体,它既给城镇建设飞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也使得以房价高企为代表的社会问题越来越难以承受。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经营土地获利,政府成了市场主体,以管理手段实现经营目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土地储备融资要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贷款不得用于城市建设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项目。
汪德华表示,发展市政债将成为化解城镇化融资难的突破口。市政债是国际通行且公平的筹资手段,它是通过某种制度安排,把城镇化建设未来收益平移到目前来使用,将来再逐步偿还。这将有利于缓解土地财政模式的收入冲动,解决地方融资过程中平台公司隐性负债问题。
探索土地权益市场化,从确权开始
当前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被视为保障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对于现行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相关专家认为,这不仅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具有积极作用,也将为新型城镇化铺平道路。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表示,今后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将土地要素与产业资本、农业企业有效联系起来;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显化土地资产价值。
浙江省绍兴市委书记张金如说,城镇化过程中要通过城乡土地统筹,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让农民在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属性不改变的情况下,也能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
土地权益市场化的改革千头万绪,但首先应从产权明晰开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被认为是围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最近,四川巴中市平昌县元山镇中岭村村民罗正祥领到三本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有了这些证,罗正祥就可以在农村信用社以农村产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也可以和全村其他人一起将村里的农用地整合起来,引入社会资本进行现代农业项目开发。(《半月谈内部版》2013年第1期,记者 蔡玉高 梁晓飞 侯大伟 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