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07日19:53来源:凤凰网字号:
摘要:而在5月3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发布的《2011~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也显示,针对儿童的暴力事件如今有增无减。 |
预留“后门”?
刑事古典学派的始祖贝卡利亚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
“从报告中这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儿童方面失去应有的震慑力。”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诸多专家认为,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了口子。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时起,围绕该罪名存废与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但直到2009年贵州习水案发,“嫖宿幼女罪”方才为外界所熟知,并引争议至今。
经警方调查,10多名中小学女生被胁迫到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卖淫。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此案经曝光后,舆论哗然,司法界人士提出以强奸幼女罪重治涉案人员。然而,涉案人员最终以“嫖宿幼女罪”获刑7年到14年不等。
习水案成为一个节点。自后与未满14岁少女有性行为如何定性,成了一道复杂的算式。如果男方存在“暴力、胁迫”等情节,则触犯《刑法》第236条第2款,不仅以强奸论,且要加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如果男女自愿,且存在金钱交易,男方则触犯《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为15年。
男方是否知道少女不满14周岁是罪名成立的条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此发出公告,即男子如果确实不知道少女不满14周岁,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拘留或罚款。
但是,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内部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上述公告”的通知,该通知目前仍然有效。但一个“公告”一个“暂缓”使各地在相关案件上执行标准不统一。
浙江丽水一歌舞厅老板陈伟军采用钱财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性侵害在读初中女生累计14人(其中幼女9人),被判处死刑。但据判决书显示,浙江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与陈伟军犯罪事实相当,却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案犯,原临海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王宗兴没有判决。
更为离奇的是,原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与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后,当地警方认为,卢玉敏的行为属于嫖宿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甚至在同一宗案中,因涉案者身份不同,获刑也不尽同。福建安溪嫖宿强奸案中,原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许新建判处死缓;原安溪县人大常委会常委、科教文卫委主任郑文山判处11年有期徒刑。
而舆论是否关注也会改变判决的结果。云南富源县法官杨德会涉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无罪。家长不服上诉,媒体报道后,杨德会二审获刑6年。陕西略阳案是近期的公共事件。据媒体报道,“(略阳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也称,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的确才12岁,当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轮奸。”
但一天后,“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涉案7人一审判决获刑3至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