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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存废的背后

2013年06月07日20:01来源:东方网字号:

摘要:法律界某些精英认为,专设的“嫖宿幼女罪”量刑起步高,有利于“保护”幼女;而社会上许多人指出:虽然“嫖宿幼女罪”量刑起点较一般强奸案高,但顶格刑却低于强奸案,最高只能判15年,而强奸罪则可以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有人更指出:由于“嫖宿幼女罪”量刑一般都轻,它已成为有权、有钱人伤害幼女的“避风港”,应尽快废止。

  近期因曝出“校长开房”、男禽兽教师奸污猥亵女孩子的多起恶性大案后,前些年修改刑法而专设的“嫖宿幼女”罪,又引发起口水战。

  法律界某些精英认为,专设的“嫖宿幼女罪”量刑起步高,有利于“保护”幼女;而社会上许多人指出:虽然“嫖宿幼女罪”量刑起点较一般强奸案高,但顶格刑却低于强奸案,最高只能判15年,而强奸罪则可以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有人更指出:由于“嫖宿幼女罪”量刑一般都轻,它已成为有权、有钱人伤害幼女的“避风港”,应尽快废止。

  我是认同后一种意见的,从近年来性侵幼女的案例频发看,所谓的“媒宿幼女罪”并未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反而滋长了这种恶劣风气,“保护”和纵容了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是将“嫖宿幼女罪”利用发挥到了淋漓尽致和肆无忌惮了,那些当年起劲地要设“媒宿幼女罪”的精英们,不知道能否有所醒悟和反思?

  对幼女进行性侵,无论是猥亵还是奸淫,都是一种心理和生理变态行为,是一种极端自私的疯狂占有。性侵幼女除了本质上的兽性发泄之外,还有就是古代的道家“性文化”中认为,性侵幼女可以“采阴补阳”,明朝皇宫就很“时行”此道,明世宗朱厚熜(嘉靖帝)这个恶棍就广选数百名幼女入后宫,对她们进行摧残,除要炼所谓长生不老丹药之外,就是肆意奸淫幼女,后来终于招致宫女杨金英等人反抗。近年,性侵幼女的恶行又在一些地方露头,一些人利用职权(包括官员、校长、教师)、金钱(老板)作案,对幼女的健康成长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已到非严打不可的地步了。

  我国法律过去对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打击是严厉的,尤其是轮奸未成年人,一般都判死刑,这就大大震慑了犯罪分子。但近年法律大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性侵幼女的丑恶行为呈上升趋势,如过去被性侵的幼女一般为个案,现在动辄涉数名幼女、甚至一二十名幼女被性侵的也有,究其原因,一是现在社会上两性关系“开放”的大环境;二是某些人行为变态,以性侵幼女为乐;三是有人重拾古代道家“采补文化”垃圾;四是法律惩处软弱无力。

  我们说“嫖宿幼女罪”之所以是纵容犯罪,主要是该法量刑太宽,再加上具体执行中又有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等五花八门的手段,一般有权有钱的人几乎都可以钻空子提前出狱,刑既不足以震慑犯罪者,则法律便形同虚设。再一个是这个罪名将奸淫幼女的恶行偷换成了“嫖宿”,这就把犯罪主体者的责任“分流”向了未成年幼女,即双方是“自愿”、“金钱交易”的行为,把幼女的年幼无知被性侵(哪怕是“自愿”)升格为另一犯罪主体。

  鉴于当前性侵幼女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我认为有必要尽早废止“嫖宿幼女罪”,不能把幼女被性侵降格为“嫖宿”。同时,应提高对性侵幼女的量刑起点,并设立三条死刑的高压红线:一是对利用职务、权力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凡奸淫3名以上幼女的,一律重判;二是重设轮奸幼女罪,参与者一律重处;三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幼女“卖淫”者,予以从重打击。一定要架起保护幼女的“高压线”,以便使那些品质恶劣者不敢再将魔爪伸向幼女。陈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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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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