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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多没有“嫖宿幼女罪”

2013年06月07日19:54来源:新京报字号:

摘要:继“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学生开房”事件后,近日河南、安徽等地又接连爆出“性侵孩童”事件。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如何保卫幼童,让她(他)们远离性侵,是我们必须直面的时代之耻与时代之痛。

  1、农村儿童防性侵

  要突出监护人的责任

  家长教育孩子性防护知识的前提是家长先要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但现实是家长也很难获取到这方面的知识,所以保护要先从家长开始。

  新京报:类似英国的“儿童十大宣言”这类儿童自我保护知识教育,在北京等大城市的中小学中相对常见,但在农村偏远学校则往往是空白,使当地儿童更容易遭到侵害。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乏有力监护的留守儿童成为未成年人中最易遭受“性侵”群体,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如何保护她们远离性侵,重点应该是学校监管、学生自觉,还是法律严惩?

  孔维钊:从媒体报道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来看,这三方面都很重要,缺一不可。

  此外,我想特别强调家长监护人的责任,比如安徽肥东最近发生一起惨案,一个9岁的小女孩,因为奶奶要早晨排队领商家促销派发的礼品,5点多就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没开门孩子就呆在校门口,结果被一男子诱骗走,奸杀在附近的涵洞中。

  很多时候,家长对孩子的性保护教育几乎空白,往往来自媒体报道后,唏嘘声中吸取媒体报道中的教训。但这些教训往往具有很强的个案性,不具有普遍性。家长教育孩子性防护知识的前提是家长先要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但现实是家长也很难获取到这方面的知识,书店没有,网络上的信息也不够系统、全面,所以教育要先从家长开始。

  新京报: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家长把这种责任交给了学校,而性侵案件也是发生在学校。

  孔维钊:学校对待校园内发生的性侵案件采取的大多是冷处理,因为关注的是对学校声誉的影响,尽量把教师的犯罪后果“遮掩”起来,忽视了孩子的权益。

  我曾碰到过一起案例,校长为犯强奸罪的教师向公安机关讲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仅从道德层面约束、提出道德口号,缺乏制度上界限分明的行为规定,比如异性教师与学生单独相处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工作人员性侵学生案例没有统计,缺乏警示预防机制。一旦案发,仅以强调个案为由回避问题;传统的教育理念强调为人师表,教师的形象不容质疑,但忽视对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加强刚性的行为规范建设,而对教师的继续教育过于强调意识形态教育和理论教育。

  新京报:全国律协是否做过这方面的专题调研,具体数据怎样?

  孔维钊:全国律协在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当年(2010年),曾召开过一次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研讨会,并针对律师如何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进行专门研讨,制定了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手册。指导手册编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签署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两个国际公约对于我国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8月,我国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我国签署该协议。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决定,《任择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手册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体现为手册界定的性侵害范围广,诉讼过程延伸至立案和立案前的咨询阶段,尽量提供包括争取赔偿、介绍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脱离侵害环境等综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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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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