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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多没有“嫖宿幼女罪”【3】

2013年06月07日19:54来源:新京报字号:

摘要:继“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学生开房”事件后,近日河南、安徽等地又接连爆出“性侵孩童”事件。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如何保卫幼童,让她(他)们远离性侵,是我们必须直面的时代之耻与时代之痛。

  3、国外严厉惩治“性侵儿童”

  在美国,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

  新京报:国外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吗?

  孔维钊:据我了解,国外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国外针对儿童的色情犯罪采取的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一点在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著名电影《钢琴家》的导演,因为早年犯下对儿童的色情犯罪,美国司法部门一直没有放弃对他的通缉,直至抓获归案。

  国外针对幼女的性的自主权利是严格保护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幼女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行为人知道幼女与否,不影响行为人强奸的罪名成立。这一点与我国是有明显区别的。从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我国刑法对幼女遭受性侵害采取的是保护幼女一定的性的处分权利,这与国外通行的严格保护幼女的性的全部处分权利相悖。

  对介于幼女与18岁之间的少女,国外通常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便未成年人自愿同意也构成犯罪,立法的出发点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性的处分权还需要法律特殊保护。而我国目前立法对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只要是未成年人自愿的,即不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无法援引适用。

  新京报:能否举例谈谈国际上一些国家在立法层面上是如何保护儿童权利的?

  孔维钊:以美日为例,在立法层面上趋于更严厉和更有利于儿童避免性侵害的措施:

  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随后该法案在美国各州普及开来。“梅根”法案规定,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警方会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

  在美国,虽然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美国,警方对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打击始终严厉,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

  新京报:日本是如何保护儿童权利的?

  孔维钊:在日本,援助交际常常导致性犯罪。为此,日本早在1999年设立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有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到处罚。

  新京报:此外还有哪些国家做得较好的?

  孔维钊:在惩治强奸儿童犯上,德国恐怕是欧洲最为严格的。与美国相同,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心理学家研究证明,很多犯有强奸罪的罪犯在被释放后都没有真正改过自新,还会第二次、第三次走上同样的犯罪道路。单靠刑罚,难以阻挡犯罪。

  有鉴于此,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所谓化学阉割主要是指通过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降低性冲动。作为减刑假释条件,对恋童癖罪犯实施药物治疗。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高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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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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