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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多没有“嫖宿幼女罪”【2】

2013年06月07日19:54来源:新京报字号:

摘要:继“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学生开房”事件后,近日河南、安徽等地又接连爆出“性侵孩童”事件。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如何保卫幼童,让她(他)们远离性侵,是我们必须直面的时代之耻与时代之痛。

  2、需要专业的司法人员办未成年案件

  比如香港警察专设儿童保护课负责侦办侵害儿童的犯罪案件,在细分为专门侦办性侵害儿童的小组。万宁校长开房事件,从猥亵到强奸饱受媒体质疑,警方就显得缺乏专业经验。

  新京报:近年来一些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的处理时常引发争议,立法层面都有哪些罪刑界定?

  孔维钊: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我国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

  强奸行为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包括不满十八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由于强奸行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伤害更大,幼女更需要保护,因此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猥亵儿童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抠摸儿童生殖器官或者让儿童为其手淫等行为。法律对于猥亵儿童的规定没有行为手段的限制,不管行为人采取殴打、威胁等强制手段,还是采取欺骗、引诱等非强制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都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了嫖宿幼女罪。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间争论?

  孔维钊: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分析犯罪构成,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这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

  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而且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认定为奸淫幼女对幼女的保护更有利,也更有助于及时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

  新京报:你曾说过,这也与“相关司法机构缺乏专业经验”有关,基于什么考虑?

  孔维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体现为:证据很难保存,这一方面体现为证据很容易消失,另一方面体现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也没有及时保存证据的意识;侦查取证困难,体现为这类案件发生在封闭场所,缺少目击证人,即使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也存在着难以调查取证的问题。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在陈述案情事实、参与诉讼以及被询问等方面都与成年人有所区别,而且在诉讼程序中这些人重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更大,而且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这类案件与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相比具有特殊的程序要求,因此在诉讼程序中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到他们的感受。

  新京报:那么需要什么样的“专业经验”?

  孔维钊: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需要专业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从保护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维护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办理儿童受侵害的司法机构,比如香港警察专设儿童保护课负责侦办侵害儿童的犯罪案件,再细分为专门侦办性侵害儿童的小组。万宁校长开房事件,从猥亵到强奸饱受媒体质疑,警方就显得缺乏专业经验。面对日益增多的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需要熟悉性侵害儿童犯罪特征和未成年人心理特征、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知识的警察从事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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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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