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19日11:01来源:成都商报字号:
摘要:4月底,高女士才将此事告诉父母,而男友已经离开四川。男友打电话告诉她,“我妈说,如果我和你结婚,就不认我这个儿子”,说完就挂线了。 |
最新进展
高女士向两家医院索赔
日前,高女士的律师已向遂宁市阳光丽人医院和容光整形美容医院发去律师函,就两家医院侵犯个人隐私和肖像权索赔,同时要求医院公开致歉。
昨日,遂宁市阳光丽人医院相关负责人称,当时为高女士做手术的是罗医生。该医生去年11月份到容光整形美容医院上班了。医院的顾客资料都由医生保管,而罗医生在离院时并未办交接手续。但该罗姓医生称,各种资料都移交给了院方。高女士还称,罗医生曾约谈自己,希望能低调处理此事。昨日中午,容光整形美容医院一位姓张的负责人称,对该事件情况暂不知情。
整容这件事 婚前说不说
有人说,整容、情史、婚史甚至性癖好这些都应该是个人隐私,只要婚后两个人好好过不就行了?也有人说,婚前隐瞒整容的事,等同于诈骗。我们看看律师对此如何分析:
A. 隐瞒整容 严重不到诈骗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法专业律师杨晓林表示,在《婚姻法》中能找到的,明确规定的婚前隐瞒真相行为并引起婚姻无效的仅仅是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情况。
杨律师说,隐瞒整容、情史的行为不能定义为法律上的“欺骗”。但其实质却是破坏了夫妻间最基本的相互信任,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可能影响丈夫结婚意愿上,侵犯了丈夫的“知情权”,而不在于其是否做过整容这件事情本身。
B. 实话实说 婚前杜绝隐患
《婚姻法》总则中有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也是夫妻间知情权的一个基础。杨晓林律师分析说,“一般情况下,整容、情史这些事对多数人来说确属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但夫妻身份具有特殊性,某些方面“隐私”知情权具有现实意义。”
杨律师说:“整容、情史和性取向这些敏感的字眼既可能影响到人们结婚意愿的取舍,更有可能影响到婚后感情的维系和婚姻生活质量。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是婚姻的现实尴尬。”但从对婚姻的慎重和对相互负责的角度出发,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事先让对方知悉这些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将一切可能的隐患杜绝在婚前。
原标题:女友变过脸 男子翻了脸
成都商报记者 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