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20日07:46来源:北京晚报字号:
关于无罪辩护
记者:具体到案情,是李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吗?
兰和:无罪辩护是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从法律角度作出的判断。从职业角度来看,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律师辩护权的正常行使。按基本法理,任何人未经法院终审判决,都是无罪的,这是基本常识。目前社会上有许多传言,这实际上是一种舆论审判和公众的情绪宣泄,而这种情绪化大众审判是非常可怕的。毕竟,案发时你不在现场,事后又接触不到案情,却以讹传讹,不断演绎,最终把演绎的所谓事实传播为真相,这是很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记者:辩护律师发表声明,要求社会大众保护老艺术家,该声明是应李家的要求发表的吗?
兰和:根据案情需要发布声明,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本身并无过错。至于发布声明是否是李家的意思,希望不要作太多的揣测,李家对辩护律师还是非常信任的。至于社会上的其他解读,我不作评价。
关于第三任辩护律师
记者:有消息说李某某的第三任辩护律师也请辞了,是这样吗?
兰和:这是社会传言,目前两个律师已经开始工作,他们合作得非常好。
记者:现在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已经是第三任了,前两任律师是主动请辞还是被解聘的?是因为无法满足李家的要求吗?
兰和:我对此前两任律师离任一事不太清楚,但是不管是解聘还是请辞,都是双方的合法权利,无可厚非。
关于受害女
记者:受害人是陪酒女的说法是从何而来的,是否是李家或其辩护律师传出的?
兰和:所谓受害人的身份角色,本人暂不作评价和阐述。这一说法不是李家及辩护律师传出的。至于受害人是否是陪酒女,要等庭审后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才能作出结论,现在不能作出判断性描述。
记者:为何案发至今,李家均未向受害人表示道歉,也未对其家庭教育进行反思?
兰和:我们采取任何行动的前提都要基于客观事实。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怎么会有结论性论断,以及在此论断下的所谓反思?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论是道歉还是反思,都要基于案件事实。所以,没有清楚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任何指责都是臆断和不客观的。
关于背景
记者:李某某的家庭背景是否是此案被告人中最弱的?
兰和:案件归案件,家庭背景归家庭背景。把家庭背景代入案件中,对事实就会有情绪化的判断。希望大家只依据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记者: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有监护人和律师在场吗?
兰和:讯问时辩护律师不在场,但李某某的监护人在场。这是基本法律规定。现在社会上有些李某某与其母亲会面时的描述,我就奇怪了,李某某被羁押,李家没对外说,警察也没说,这些描述是哪来的?而且这些描述以讹传讹,再加上演绎和推理,经广泛传播后反而被大家认定为事实。这是谣言的基本逻辑路线图。
记者:李双江夫妇目前情况如何,他们对此案持何种态度?
兰和:关于他们夫妇的情况,目前无可奉告。
兰和律师,原知名记者,现著名律师。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微博)名誉权案原告代理律师,云南省巧家县“5.10”特大爆炸案受害者赵登用家属代理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和重大刑事辩护。(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