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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5日15:23|来源:人民网|字号:
人民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 仝宗莉)近日,昌平法院网公布一起案例,曾经做过初级电工的伊某因索要工钱时,不满包工头臧某的拖欠行为,遂自制爆炸装置意图对其实施报复,后被发现。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采用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到他人交通工具上的方式,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依法予以惩处。因被告人伊某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伊某从轻处罚。昌平法院以爆炸罪判处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0岁的伊某是河北省张家口人,曾是一名初级电工。据被告人伊某供述:2003年,伊某来到北京打工,2006年开始跟随臧某搞工程。自己跟臧某干了几年,臧某陆陆续续欠了他3万3千元工资。为此,臧某还向伊某打了欠条。2012年4月,伊某和舅舅一起又向臧某索要工钱,在臧某表示拒绝后,三人来到派出所解决问题。伊某的舅舅气愤之余打了臧某2个耳光。后臧某答应还给伊某1万3千元,剩余2万当做伊某舅舅打臧某的损失费,二人和解。事后,伊某“咽不下去这口气”,于是萌生了想要报复臧某的念头。2013年1月,伊某在臧某家附近租了一间房子,凭着自己做电工时学过的强弱电和电线方面的技能,开始准备爆炸装置。伊某用买来的二踢脚爆竹、汽油、电话线、矿泉水瓶等制作了简易的爆炸装置,并在当晚12点趁路上没人钻到臧某的面包车下,在其车底盘上安装了爆炸装置,意图使臧某车毁人亡。直到2013年3月,臧某在修理车辆时发现该装置,随后马上拆除并报警。4月,被告人伊某在福建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伊某无视国法,为报复他人,私自制造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伊某的辩护人提出其主观恶性较轻,其犯罪行为事出有因,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法院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责编:郝伟凡、俊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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