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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牢23年后回家 发现房子已被政府卖掉

2013年10月21日08:13|来源:华商报|字号:

贾新德家老房子不在了,被邻居盖了新房 记者 赵国强 摄

    “我想回家,但房子没了。”23年前,贾新德还是一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后改为有期徒刑,随后多次获得减刑;23年后,他已是一个45岁的中年男子,于今年8月14日获释。当他回到自己家后,却发现自家的老房子早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栋新楼房,而房子的主人却是他的邻居,一打听,乡政府于1993年将他家的房子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

  房子被卖了,户口也被注销

  “乡政府有啥权力卖我家的房子?”无家可归的贾新德质疑。他说,他是原宝鸡县固川乡固川村(现为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固川村)人,20多年前,他和父亲以及智障的叔叔共同住在三间瓦房内,他是父亲的养子,5岁时被收养。1989年,父亲去世,当时他因患骨髓炎在西安寻医治疗,对此并不知情。1990年,22岁的他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1992年因病保外就医5个多月,才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服刑期间,2002年,他因表现良好,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9年(从改判之日算起),2005年到2012年,又多次被监狱方减刑,今年8月14日,所剩刑期全部减完。这样他共在狱中度过23年后获释。

  获释后,他凭着记忆一路打听,回到了自己的村庄。家里曾经破旧的三间瓦房不见了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栋崭新的白色小楼房。而房子的主人却是他家23年前的邻居范某。邻居说,当时的固川乡政府在1993年将他家的三间房子卖给了他们。

  “原固川乡并到了高家镇,所以我只能到高家镇政府询问。”贾新德说,高家镇政府一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父亲下葬时,由当时的乡政府和村委会操办,他叔叔因无人照顾,被乡政府送到了敬老院赡养,而他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此外,因他家的房子已成为危房,当时的乡政府就将房子卖给了邻居。

  没了落脚处的贾新德,背着铺盖卷,白天流落街头,夜宿宝鸡火车站附近。

  贾新德说,镇政府给了他500元救助金,并让他向村委会申请庄基地。然而,当他到户籍所在的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晁峪派出所咨询时,才得知自己的户籍在1996年也被注销了。

  派出所正在为其办理新户籍

  近日,高家镇镇长王文庆接受采访时,承认确有其事,并称当年经办此事的原固川乡政府工作人员已经去世。

  王文庆说,镇政府给了贾新德500元的救助资金,镇司法所还帮忙为贾新德联系了一个工作,但贾新德对此并未明确表态,目前,晁峪派出所正在为贾新德办理户籍,户籍办理后,固川村委会将为其划分新的宅基地。

  晁峪派出所民警表示,目前该所已将贾新德的户籍申报材料上交分局,正在为贾新德办理新的户籍。10月19日,记者来到固川村,说起贾新德,很多村民都感到陌生。贾新德家邻居范某的妻子说,贾新德入狱后,家中只有其叔叔一人。之后,其叔叔被原固川乡政府送到了敬老院,随后的情况她就不了解了。1993年,她丈夫以900元的价格,从原固川乡政府购买了贾新德家的老房子。

  其提供的购买收据显示日期为1993年12月12日,收据左上方盖有“宝鸡县固川乡民政办公室”的印章。“乡政府凭啥把人家的房子就卖了!”固川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人说。

  罪犯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表示,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后来制定的《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罪犯也是公民,其合法财产权亦应严格得到法律的保护。非依法、依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罪犯的财产。贾新德的财产理应得到返还,无法返还的部分应该予以作价赔偿,对房屋等不动产,也可以在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公平合理方式由侵权人给予重建。(记者 赵国强) 

 原标题:坐了23年牢回家3间瓦房没了       

(责编:邢若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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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新德 乡政府 民法通则 物权法 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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