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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8日14:48|来源:法制晚报|字号:
专家讲已到重新研究论证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卫跃宁教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最终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现在已经到了重新研究和认真论证这一重大问题的时候了,据我个人了解,暂时还没听说立法机关对这个课题有过相关调研。”
卫跃宁教授说,应当承认,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手里握有一些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这些统计数据往往都是一时一地的,是片面的。
既不足以表明其发展规律性,也不足以说明全国的情况,而一些典型案例更具有偶发性。“但要想驳倒他们,我们需要更加系统、全面、科学、合理且权威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结论。”
陈春龙教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刑法当年的规定到现在已经有很多年的发展,对于犯罪年龄一直没有改变。
随着社会进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身体的发育相比过去要加快了。”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
陈春龙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考虑到几十年社会发展情况,对于未成年人负不负刑事责任、怎么负刑事责任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弄清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未成年人早熟引起的,能否通过其他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律师说成熟社会应有“宽容素质”
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当一种暴力发生后,我们绝不能“以暴制暴”。如果用暴力去谴责暴力,最后得到的还有可能是暴力的危险。
悲剧发生了,我们怎么能再用社会聚集起来的“语言暴力”来疯狂谴责未成年的孩子? 语言的暴力会带来更多、更严重的暴力。
尽管这个孩子是暴力的实施者,但她毕竟是一个10岁的孩子。我们更应该深思的是,什么样的情况、环境,有多少理由能让未成年的孩子有这样多暴力的手段?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的家长,我们的社会没有把好的教育“植入”给孩子,那么她沉淀下来的可能只有暴力。
这不仅仅是事件本身的悲剧,还是整个社会的悲剧,家长的悲剧,更是这个国家儿童教育的悲剧。
成熟的社会应当具备“宽容的素质”,简单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大家单纯地追求“泄愤”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我们唯一要做的,还是加强各方面的教育。 (记者 王选辉)
(责编:姚丽娜)
未成年人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早熟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