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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3日13:45|来源:法制晚报|字号:
●2013年10月
有网帖称,贵阳市观山湖区雇用学生冒充特警拆迁。观山湖区政法委称,参与人员中没有学生。后经证实确有837名学生参与,三负责人被免职。
●2013年3月
广东佛山一货车司机称遭执法者殴打。佛山交通部门发声否认。打人场景被视频装置录下,佛山治超办匆忙道歉。
●2013年8月
海原县交警乱开罚单,一货车司机因质疑惹怒交警被殴打,海原公安局官方回应称,无中生有。后来,该事件被证实为真。
●2013年8月
青岛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卢新民被指建豪华别墅,青岛市官方多部门称,网帖内容虚假,为不实信息,后青岛市城管局回应称属实,当事人正自行拆除违建。
官谣处理发布者多未被追责
“官谣”虽经个人发布,但因其是代表政府发声,个人责任反倒被弱化,也给追责带来了难度。
记者盘点的10多起“官谣”案例发现,有3成相关发布人员被处理的新闻报道。被处理的分别是刘铁男落马之后,其新闻发言人被调离能源局;贵阳市学生参与观山湖区拆违行动事件中,区政法委书记、区控拆违指挥部指挥长刘光祥发布不实消息被免职;“宁夏海原交警打车主事件”中,海原县公安局副局长安某、公安局纪委书记杨某均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其他案件中最初发布“官谣”的新闻发言人或者机构究竟是否受到处罚,都没有了下文。
王文章副教授认为,面对此种症结,必须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谣言产生于哪一级部门,该部门的负责人就当首先被问责。其次,问责的同时,“官谣”产生的详细过程,也当一并公开,以此才能起到明晰责任、以儆效尤的作用。
针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认为:“一些政府部门为自己的负责人辟谣,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不容易让人信服。如果谣言涉及一级地方领导干部,处理其有关问题的‘传闻’,应该是由其上级监察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对有关传闻进行调研核实,作出公正的判断。这样,对当事人和公众,都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专家观点官谣发布者不应被法外豁免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院长张志安副教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各种不靠谱的官方辟谣的产生,缘于政府部门长期以来趋利避害的惯性思维,试图掩盖自身的错误,急于撇清干系等心理。“在当下信息高度便捷的社会,单纯靠权力垄断信息的做法,已然日趋于颓势。但很多人仍屡屡尝试,关键在于一些人过于自信权力的能量,还沉浸于传统的信息发布模式。”
另外,这还与政府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问责的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政府长期独家垄断话语权,每一个“官谣”背后,都同时存在一个掩盖真相的运作过程。只有随时接受公众监督,让权力充分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使谣言不会轻易产生,同时也大大打消一些官员试图掩盖真相的念头。才不会出现“辟谣”不成,反成“官谣”。
政府每一次出现不靠谱的辟谣,其公信力就会再一次降低。“但是,有些官员‘死猪不怕开水烫’,降低公信力对于这些负责人和官员来说无关痛痒。”
张志安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发布“官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与散布“民谣”的普通百姓一样受到惩罚,官谣的发布者不能被法外豁免。
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语文出版社社长王旭明称,应从制度上反思如何治理“官谣”,无论是新闻发布制度,还是官员对外讲话等,都要把不能对公众说谎造谣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凡造谣说谎者不提拔、不重用也不晋级,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官员造谣涉滥用职权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上午说,多数“官谣”背后都因受到权力影响,“官谣”发布者固然有责任,而制造者尤其要被追责。
他还指出,在薄熙来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历数薄的数宗罪中就有一宗“批准发布王立军休假式治疗”为滥用职权罪。公诉方称,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等一系列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因此检察院将薄的行为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起诉书中这段话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官方造谣、发布虚假信息属于滥用职权罪。发布官谣是犯罪,属滥用职权罪。”陈春龙说。
名词解释·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编:庞晟)
官谣 佛山交通 辟谣 滥用职权罪 刘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