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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3日15:00|来源:东方网|字号:
越狱捷径
在监狱中,像张海这样,走这条“越狱”捷径的犯人绝非孤例。一些虚假立功的操作手法与张海案如出一辙。
服刑者先通过狱外的帮手向办案人员行贿,购买正在调查的案件线索;然后勾结监管人员或通过律师会见渠道,将线索传递到狱中;最后由服刑者在狱中向司法机关“举报”自己层层买来的案件线索立功。
2008年6月,宜昌市的犯罪嫌疑人王功武因受贿羁押在看守所期间,“破获”了看守所外发生的一起盗车案,并将涉嫌盗车的周某检举到看守所,获得减刑。这一剧情即由王功武的律师晏某导演。
看守所提供的检举材料显示,2008年3月21日,王功武向其管教干部检举了一宗盗车案的线索。检举材料中对案发时间、地点、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被盗助力车价格等,都写得一清二楚。
而王功武的举报信息,均是他的律师晏某以4900元的价格从宜昌西陵公安分局云集刑警中队一民警高某处购得。
嫌疑人被羁押期间举报外部新发犯罪,让检察官都不敢相信。真相大白后高警官和晏律师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功武也因为受贿13万元,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没有狱外关系,也能立功。同监室内的犯人合谋,一人佯装脱逃,多人举报立功减刑。
2004年11月6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的罪犯白玉岗、樊献明与在同监服刑的李广、张爱国预谋,由张爱国假装脱逃,然后由白玉岗、樊献明向监狱举报,制造白玉岗、樊献明立功的假象。经驻马店市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研究,认为白玉岗、樊献明阻止他人重大犯罪,避免了一起罪犯脱逃、杀人的恶性重大事故,属于重大立功。最终驻马店法院裁定,对白玉岗减去刑期17个月。且在樊献明已于2004年上半年被裁定减去刑期14个月的情况下,又作出对樊献明减去刑期20个月的裁定。
买报减刑
张海外逃的消息传出后,多名曾在监狱工作过的内部人士均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立功减刑”,早已成为腐败的多发之地。
曾在江西省某监狱做过多年狱警的罗欣(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与通过法庭审判减刑相比,在监狱通过表现良好和立功的方式减刑显得更为容易,依靠人脉和关系让这一方面存在很大操作空间。罗欣打个比方,在监狱中有三个人打架,如果狱警认为制止的人不重要或者快刑满释放,就会将加分记在他认为重要的人头上。即使没有制止打架或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根据需要编造在需要减刑的人头上。
罗欣说,他当狱警时看到,服刑者可以通过花钱购买监狱自办报纸或者认购上级部门摊派的行业机关报来获取减刑。一般买一份三十多元钱的监狱自办小报可以获得1.5分,购买20份便有望减刑30天。
罗欣所在监狱曾接到上级摊派订阅某法院报的任务,罪犯认购一份即可获得减刑30天的奖励且并不记入单项表扬,这也引发罪犯疯狂订阅报纸的火爆场面。最终监狱只能限定每个罪犯每年只能订阅一份。
“在监狱里还可以花钱买表扬”。当时罗欣所在的江西某监狱和函授教育机构联合培训。但是罪犯只需花一百多元钱就可以找人替考并获得相应的证书。通常,每个罪犯可以同时报考2到3个专业,每获得一个技术等级证书,就有望减刑20天。
2013年1月到9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的案件有403422起。《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2012年五年间,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法律学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尚爱国认为,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监狱警察和法官手中握有决定罪犯减刑的权力,而罪犯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呈报、建议减刑,是否裁定减刑,减多减少,早减晚减,完全由监狱警察和法官来决定。
“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不受次数限制,间隔一两年就可以减刑一次,因此,监狱民警和法官手中的减刑权力变现和寻租的机会更多,几率更大。”尚爱国说。
(责编:刘凌、王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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