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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7日09:27|来源:新华网|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法制晚报》记者证实,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随后因有包庇李彦明的情节,王本余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和包头市中院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王本余获得150万赔偿金。出狱前11天 母亲去世。4月6日上午,王本余在老家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镇上买来几摞纸钱、两根蜡烛和一挂鞭炮,为父母过清明。在父母的坟前,他小心翼翼地拨弄着已点燃的纸钱,目光停留在燃起的火焰上。“这是我出狱后的第一个清明。去年7月我被释放时,母亲已在11天前去世,她是带着怨恨和遗憾走的。”
(责编: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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