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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08:41|来源:湖北日报|字号:
6 焦点问题的控辩交锋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被告人从事的是普通职业吗?刘汉、刘维在组织中是何角色应负什么责任?
“参加”并不要求有正式仪式
在长达17天的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多个合议庭,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充分举证质证,就多个问题展开交锋。
其中,在第五合议庭对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3人案的审理中,4个焦点颇具代表性——
辩护人:被告人进入公司时,并不知道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人:被告人詹军1993年进入平原公司,1997年开始给刘汉开车并担任管家,2008年被刘汉提拔;被告人桓立柱2002年给刘汉当保镖,2010年开始给刘汉开车兼管家,被告人王雷1999年到刘汉身边,2001年开始给刘汉当保镖,2009年离开刘汉。
被告人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汉的管家、保镖,跟随刘汉多年,每天陪侍刘汉左右,对刘汉刘维等人实施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刘汉在刘维、孙某某等人中的地位均心知肚明,应认定“明知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三被告人都知道刘维是混社会起家,手下有一大帮打打杀杀的兄弟,都知道刘汉多次赌博行贿等等。
此外,即便行为人开始不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知道真相之后没有退出,也应当定义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案中,被告人在知道真相后并没有主动退出,而是在组织领导下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先后实施了非法持枪保护刘汉,故意伤害他人,开设赌场,窝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事实证明,3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了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辩护人:并未有任何仪式和书面、口头证据,如何证明被告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三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参加该组织的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要求具有正式的仪式,或者是有书面的、口头的明确表示,只要在该组织的组织领导下,参加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就应当定义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人:自2001年开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完成。被告人从事的是普通职业,是正常的、合法的工作。
公诉人:这与事实不符,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1993年一直持续到2013年,在长达20年时间里,该组织一直在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人除了王雷在2009年被刘汉开除离开,另外两名被告人一直存在于该组织之中。
三被告人作为管家、保镖,持枪保护雇主,已超出了普通人身保护的服务范围。三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为违法犯罪而生,虽然他们与刘汉之间存在老板与员工的关系,但是同时,他们也是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犯罪的过程。
我们注意到,辩护人一直在强调,三被告人职业的合法性,但是,有哪一个合法的公司会要求自己的员工非法持枪?又有哪一个合法的员工会接受老板的授意,实施违法犯罪?
辩护人:汉龙集团是合法企业,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汉龙集团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该组织的依托和犯罪工具,汉龙集团的员工也不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起诉书也没有将该集团的所有员工视为黑社会成员,而仅仅将为组织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的个别员工进行了举证。
(责编: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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