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3 10:23:00|来源:黑龙江日报|字号:
黑龙江日报5月23日讯 2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各地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完善保障金制度,对农民工实施实名制管理,严惩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等,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房企拖欠工程款不得开发新项目
意见指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因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工程质量、计价计量等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申请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妥善解决清欠工程款或者解决工程建设争议,将问题解决在施工期间。
2、招农民工要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意见中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明确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3、严厉查处不给农民工缴保险等行为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或以房票、设备等相抵。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各市、县要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厉查处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人社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简化程序、快速立案、限期结案。同时要加大对以讨要工资的名义胁迫解决工程款或者合同纠纷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项目投资者和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面责任,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对清偿欠薪负主体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对于政府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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