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时政台湾香港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新加坡云南吉林红色记忆南粤鲁东商城创新中原招商县域环保创投成渝移民书画赣鄱IP电视华商纸媒滚动
2014-06-27 20:52:20|来源:新华社|字号: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二)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法。”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新华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军事禁区,危险因素
评论|时政|台湾|香港|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滚动
新加坡|云南|吉林|红色|南粤|鲁东|商城|创新|中原|招商|县域|环保|创投|成渝|移民|书画|赣鄱|IP电视|华商|纸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