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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刑讯逼供蒙冤入狱16年:水洒两腿间用电棍打【2】

2014-08-18 11:14:02|来源:京华时报|字号:

  控告

  “他们用电棍着重击打我的腋窝……两肋颈椎等敏感部位。他们还将水洒在我两腿之间,再用电棍击打。”

  看守所外,刘家一直在控告警方刑讯逼供。刘吉强父母都是银行退休职工,4个子女中,刘丽霞是老大,刘吉强是老四,老三刘吉龙在银行上班,老二刘吉丰在深圳的港企工作。刘吉丰寄出一封上访信,后来转到吉林省委。

  1999年3月,上访信转到吉林市委。市政法委组成调查组了解情况。

  当年3月26日,刘吉强写了一份控告材料,讲述其在警局7天7夜的遭遇。

  刘吉强称,1998年2月16日晚,他从家中被带到船营公安分局,做了第一份笔录,18日晚被带到楼上。

  “屋里坐着很多警察。

  一个较瘦的警察让我蹲在他面前,后来有人称他于队长。他一边辱骂我,一边用脚背踢我的脸。”

  “他们给我戴上脚镣,把我带到二楼。一个警察对我说:‘你还等48小时放你哪,别做梦了。’另一个警察说:‘要像整狗一样整你。’”

  随后,他双手被手铐吊挂在一根铁管做的横梁上,办案人员对他拳打脚踢。

  “于队长在我背后往我腰部、背部连击数十拳,还在我面前飞起一脚,猛踢我心口部位。接着,用电棍击打我身体各部位。”

  “他们轮流打我,换班睡觉,一直打到天亮。我的裤子被打掉了,一直赤裸着下身吊在那里……早上一上班又继续打我直到下午。我被打得死去活来,生不如死……”

  刘吉强称,这种情况下,他被迫承认杀人,但细节只能凭想象,说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捅的,用烟灰缸砸的。

  办案人员接着打。

  “他们用电棍着重击打我的腋窝……两肋颈椎等敏感部位,他们还将水洒在我两腿之间,再用电棍击打。我被打得痛不欲生,小便失禁。”

  “于队长对我说:你怎么能说用自己的水果刀捅的呢,那不成了预谋杀人了吗,不是她拿菜刀砍的你,然后你夺下刀砍的她吗,你要说情节。”

  “我才知道郭是被人用菜刀杀害的。以后的笔录口供我都按着这个细节说……后来又有一位头发花白市局姓于的警察,他诱供我砍了几刀,砍在哪,割没割眼睛、耳朵。他问什么我就承认什么,他见我说得不对或回答不上就离开了,别的警察就开始打我。这样反复多次,连续几天,反复折磨我取笔录。”

  调查组并没有取走材料。刘丽霞说,后来律师会见捎回材料,她将原件送交市政法委一名领导,领导说:调查组已撤。

  政法委没有对刘家作出书面答复,但调查结论后来多次写入判决书。

  死缓

  刘吉强一案目前定格于死缓。辩护人回忆,重审开庭时,法官问刘吉强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

  经开庭审理,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提出上诉。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院撤销原判,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提出4个疑点。

  “一、刘吉强曾供述将被害人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机卖掉,公安机关只出具说明无法查找,但没有查找的工作情况记载。二、刘吉强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此车是否查找。三、逼供和有伤问题,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卷宗没有调查情况笔录和对三名人犯的证言复查笔录。四、刘曾供述掐过郭颈部,应鉴定颈部是否有掐痕。”

  在省高院问题基础上,市中院向检察院补充了两个问题,并先后两次发函建议撤诉。2002年6月10日,吉林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这次重审,刘吉强有两位辩护人,新聘请的杨玉波,系吉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已退休的处级干部。

  杨玉波说,这次起诉,公诉方没有新证据,要求查清的6个疑点,警方仅以“无法查找”“不属我局侦查范围”等理由出具说明。

  杨玉波回忆,第一次开庭,审判长问,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庭下一片哗然。审判长转首与两名审判员耳语,决定休庭,择日再审。

  “再审下去就违法了,”杨玉波说,“法院根本没把审案当回事。根据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结果开庭了,被告人连起诉书都没看到,这不是笑话吗?”

  经审理,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又是死缓。判决书显示,公诉方展示的13组证据,被法院采信。

  判决书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的问题,相关机关已对此事予以处理,本案不再涉及。关于公安局机关刑讯逼供质疑,吉林市政法委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得出办案单位对其无刑讯逼供行为的结论。

  判决下达后,辩护人调阅卷宗,发现政法委早在1999年4月26日就对刘吉丰上访信得出无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法院。

  刘吉强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书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再次引用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结论。

  2003年8月4日,刘吉强向最高法院申诉,但被驳回,申请再审亦无结果。至此,他目前的命运定格于死缓。

  硬伤

  辩护人认为,通过一名办案民警写的材料可推断,刘吉强2月17日和18日的有罪口供是后来补的。

  刘吉强究竟有无作案时间?指控其杀人的证据链是否确凿?

  前后多份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的内容完全一致:“刘吉强于2月14日下午5时30分许,到其女友被害人郭红宇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顿生杀人之念,持菜刀照郭头顶部连砍数刀。接着,刘又用手掐郭的颈部,用电线勒住郭的脖子,用菜刀割破郭的双眼,当即将郭杀死。作案后,刘从郭的皮包内拿走BP机一部、人民币200元及通讯本一个,用水冲洗破坏现场后逃离。”

  据法医鉴定,郭死亡时间是2月14日20时左右,而判决书采信郭家楼下住户证言认为,死亡时间在当天17时44分左右。

  刘的辩护人称,不管是作案时间还是作案细节,证据链存多处硬伤。京华时报记者梳理卷宗发现,此案证据确有多处疑点难以解释。

  首先,直接证人没有人能证明刘吉强事发时在郭家出现过,现场勘查笔录中,也没有记载发现毛发、血液、指纹等直接物证,卷宗里面也没有出现过指纹或DNA比对鉴定。

  当天19时左右,刘吉强与张丽见面,18点50分用手机传过张丽,18点21分也传过郭红宇,但手机却无传呼记录。刘吉强的辩护人认为,18点21分那次,刘吉强应该是用家里的座机传的,符合其无罪口供所述。

  郭家居民楼,西行300米为珲春街,南行500米为解放大路,北行300米为光华路,东行500米为南京街。

  辩护人曾多次模拟推演,最终得出刘吉强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从18点10分到刘吉强在家打电话的18点21分,只有11分钟。刘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如果刘吉强杀人后,用盆接水冲洗现场,擦被害人脸及床、墙、门、沙发等血迹,然后翻动办公桌抽屉,闭灯,下楼,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车回自己家,再上楼开门,拿起电话,最快也要20分钟,不可能是11分钟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案发及被害人死亡地点在西南室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东北室郭红宇房间。

  郭家只有一部座机电话。勘查笔录记载,电话在办公桌上,而刘供述,郭当时在自己房间打电话。

  此外,刘吉强被认为是郭红宇的男朋友,但郭红宇母亲和郭的另一朋友及于某辉的父亲均证实,于某辉和郭红宇当时正处对象。案发后,公安机关始终未找到于某辉。

  有的证据则指向警方伪造口供。

  案卷中,办案刑警邱斌当年2月20日写的《工作所见》称:2月18日下午,他被领导指派看押刘吉强,“在与刘闲谈时,刘突然问我,听说人被杀后,公安局能从死者眼内获取凶手的影像?我马上联想到郭红宇死后,尸体双眼被锐器破坏这一特殊细节,意识到刘在向我刺探案情,就对刘说:我当警察之前,都不知道有这样的技术手段。刘又问我:这个技术手段,吉林市公安局能做不?我就骗刘说:吉林市做不了,得拿到省厅才能做!刘又说:那赶快到省里做吧,凶手的影像出来就知道不是我了。我马上将这一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

  刘吉强所说与邱斌所述不符。他称,邱斌诱导他说“郭死的挺惨,眼睛还睁着”,所以他才问,能否从眼中所留影像查找凶手。

  卷宗显示,邱斌所称的对话时间是2月18日下午,而在2月17日和2月18日(12时55分到16时整)的两份讯问笔录,刘吉强已两次完整供述作案经过,包括砍伤郭的眼睛的细节。而警方的通讯稿,则称“经过七昼夜奋战,刘吉强于2月22日供认”。

  “如果两份笔录真实,邱斌就不可能有上述证言,也不会将审讯说成是闲谈。”杨玉波指出,只有一种可能,两份口供是刑讯逼供后补做的,是假的,“刘不知道郭是如何被害的,他希望通过侦查手段抓捕真凶,洗清自己。”

  杨玉波分析:“如果真是刘吉强干的,作案手段如此残忍,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根本就不可能留活口。”

  鸣冤

  终审时,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介入成为刘吉强的辩护人。资深法官和资深公诉人联手辩护,但未能改变死缓的裁定。

  此案终审,吉林省高院书面审理。已退休的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和杨玉波联手辩护。一个是资深法官,一个是资深公诉人,两人反复推敲后达成共识:刘吉强不是凶手。

  “我问老冯,叫得准不?他说,叫得准。”杨玉波说,结果判决出来,维持死缓,冯守理也大跌眼镜。

  今年2月16日,刘丽霞再次向吉林省高院和吉林省检察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此时距刘吉强走进公安局,已整整16年。

  再审理由其中一点是:政法委的调查报告未经法庭质证,却先后被一审和终审判决引用,程序违法。此外,从辩护角度讲,这是新证据。

  事实上,翻出政法委当年的调查报告可看出,警方7天7夜审讯刘吉强时,多次违反办案程序。

  调查组查明,2月18日,船营分局对刘吉强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手续,但23日才将其送往看守所。为规避程序违法,办案人员还伪造说明称:“经市局于景敏副局长、分局魏铁连局长批准,将刘吉强于2月18日提回船营刑警队审查。”

  调查结论称:“将其羁押在分局的做法不妥”,同时认定所谓局长批准的说明“没有坚持实事求是,是错误的。”

  此外,调查报告并没有深入核查逼供问题,其结论称:“经查,市区两级办案人员及领导,均否认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两级检察员也无此行为。调查组咨询法医,法医认为,时隔一年之久,已没有检验的必要……总之,经查没有发现有引供,诱供的证据,卷中也看不出迹象。”

  刘丽霞一直在找吉林市政法委,请求重新调查。今年8月1日,她到政法委找书记,秘书称,会转告领导。记者联系采访,秘书让找宣传部。刘丽霞说,政法委一位副书记去年曾答复:以前的事管不了,请示过,不同意重新调查。

  另据了解,省高院终审此案的法官宋翔,因违法获罪,目前在监狱服刑。一审法官冯其胜,目前担任吉林市中院副院长。吉林市中院宣教处主任说,采访要经过院领导和省高院批准。记者留下名片,截至发稿无回音。

  刘吉强当时在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管教是王仲,目前已经退休。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王仲说,刘吉强于当年2月27日进所,28日早上做检查,发现他身上遍布点状烧烫伤,“烧煳点很细,跟烟烫的一样,但没那么大,比针扎的大点。隐私部位、腋下,基本全身都有,都连成片状了。当时我都做了记录。”

  王仲称,他能辨别出,这就是电击伤,“(刑讯逼供)不是有嫌疑,就是有。”

  刘吉强点名的两名于姓警察,一个是于永平,时任船营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后调任吉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退休;一个是于正和(音),当时是市公安局返聘专家,已去世。

  记者打通于永平电话,问到当年有无逼供诱供,他在电话中答:“这怎么可能呢?”问及其他办案人,于说:“我所知道的没有。”

  问到电击伤如何解释?于永平答,主要审讯人不是他,而是市局审讯专家于正和。“我基本都没参与。我不可能对他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这么多年怎么办案我还不知道吗?这是不可能的。”

  刘吉强至今在吉林监狱服刑。7月25日,他在狱中度过50岁生日,刘丽霞说他“头发白了一半,秃得更多。”

  刘家把翻案希望寄托在启动再审上。去年5月,刘吉强再次递交申诉书。驻监检察官将申诉转交给吉林市城西地区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在狱中接见了他。两个月后,该院将刘的申诉书和卷宗转给吉林省高院。

  “这个案子证据确实不是太好。”该院控申处案件审理科科长于丹对京华时报记者说,类似申诉书,检察院“不是所有案件都转。不是有问题,我们不会转。”

  经查,去年8月13日,吉林省高院立案一庭收到申诉材料,但至今已整整一年,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吉林省高院仍未答复。

(责编:姚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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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强;刑讯逼供;再审理由;两肋;水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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