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7 10:59:00|来源:武汉晨报|字号:
汉阳一小学班主任悬赏50元怂恿学生从二楼跳下,一四年级学生经不住诱惑跳下把腿摔断。这是汉阳司法局昨天披露的一起惊人事件。
市民张亚雄(化名)的儿子勇勇(化名)12岁,在武汉市某小学读四年级,是个天不怕地不怕的调皮鬼。5月底,其班主任老师殷志平(化名)在班上说,今天他发了工资,很高兴,哪个学生要是敢翻到教学楼二楼走廊栏杆外,跳下去,他就当场奖励其50元。勇勇立即表示,他敢。殷志平就真的和班上同学一起来到一楼操场,为勇勇加油。勇勇一人翻出二楼栏杆后,扶着栏杆,犹豫了几分钟,从上面跳下,结果腿被当场摔断。张亚雄闻讯赶到医院,医生说得住院治疗。张亚雄边上班边天天往医院跑,孩子被鉴定为左小腿骨折,妻子也只得辞职守候在病房,耗去医药费2万多。孩子出院后,医生说有可能有后遗症,要做好后续治疗和落下轻度残疾的心理准备。张亚雄心如刀绞,找到学校索赔。学校表示,这是殷志平个人行为,诱哄孩子从楼上往下跳不属于教学任务,应由殷志平个人负责。学校已将殷志平开除,其去向不明。
昨天,张亚雄无奈之下向汉阳区司法局求助。
司法局相关人员向张解释:首先,因为班主任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学生从教学楼二楼往下跳可能会损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反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是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只要伤者被认定为轻伤,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其次民事赔偿责任也要承担。因为该事件是发生在学校,又是在正常的教学时间,殷志平是以班主任的教学身份鼓动学生冒险,被诱哄的又是没有自辨能力的未成年人。尽管此事当时学校不知情,而且学校也不会允许这样做,但作为未成年人的在校监护人没有履行正当的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事后的赔偿责任。至于学校开除殷志平是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无关,不能以此弥补或推卸应负的民事监管责任。学校可以在作出赔偿后,再向殷志平追索全部或者部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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