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 09:51:44|来源:国际在线专稿|字号:
但是,家庭寄养的方式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儿童营养不良,有的儿童受到歧视或虐待,还有的重度残疾儿童被寄养在偏僻的农村家庭,难以达到家庭养育的效果和目的等。针对这些问题,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提高了寄养家庭的标准。比如,规定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等,并赋予具有专业抚养知识家庭优先寄养权。
南京儿童福利院院长朱洪告诉记者:“寄养的环境有了一定要求,比如有比较近的比较好的医疗条件,教学条件,最好还有康复条件。”
这份管理办法还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纳入其中。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对养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于娟娟认为,过去也有对寄养家庭孩子的跟踪回访,但这还远远不够,应该予以完善和细化,确保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对于寄养家庭来说,不排除有些家庭在随访时对孩子是一个态度,随访之后是另外一个状态,如果真的是这种情况,我们很难通过回访形式去发现的,但是邻里之间,周围的人能够及时发现对孩子有侵害的行为及时报告。”
为最大限度减轻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因分离产生的心理问题,管理办法对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的安置作出特别规定。中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表示:“家庭始终是儿童最好的生活环境。新办法对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的安置做出了特别规定,强调已送养的寄养儿童要在报送被寄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让寄养家庭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离别工作。对其它需要再安置的儿童,要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孩子进行心理等方面的疏导和照料。”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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