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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商品無視政策 學者稱部分國家機關貪小利【2】

2012年02月02日14:3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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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供商標背后的產業鏈

  長期以來,“特供”、“專供”商品盤踞於各類商場的貨架之上,有著極為廣泛的消費者。然而,對於這些神秘的、帶有某種特權消費味道的“外衣”,人們卻知之甚少。這些“特供”、“專供”商品是否取得了所標榜的國家機關、單位授權?抑或商品本身就屬假冒?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雖然假冒商品打上“特供”、“專供”旗號的情況十分普遍,但進入大型商場、大型網絡商城的,大多為真貨。以上文中提及的多個網絡商城為例,它們均有著“正品行貨”的服務承諾,甚至有的商城提出“假一賠十”的承諾,在消費者中也均廣受認可。

  那麼這些“真貨”身上的違規商標,究竟是否經過了授權?

  以魯花花生油為例,2011年5月,浙江省溫州樂清市工商局清江工商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一家大型超市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店內有大幅的魯花食用油的牆面廣告,廣告詞包括“魯花,人民大會堂宴會用油”、“發福利送親友,首選國宴用油”、“你知道嗎?送國宴油更體面哦”等。

  經執法人員確認,生產廠家使用“人民大會堂宴會用油”字樣的廣告已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規定。

  后經媒體調查發現,使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相關建筑名稱用於商業宣傳背后,有著一條完整的“產業鏈”:一般由這些單位出具一份“授權書”給某廣告公司,授權該公司對這些字樣或圖形在商標、廣告中的使用進行統一規范管理,再由廣告公司對企業進行分銷。

  除了此類做法外,《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了另一種情況。

  白酒經銷商王雲每年會固定向茅台、五糧液酒廠訂購一定數量的酒,用於本系統內接待等,出廠時就在包裝中打上××系統特供。幾乎每年訂購的數量都會比實際使用數量多一些,所以就有一部分會流出來用於銷售。王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些酒並不能在市面上賣,但是拿到同一系統的地方機關去賣會很好賣,因為質量一樣,但價格便宜很多。

  “小工商怎麼敢挑戰大單位”

  2011年12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再次發出《關於持續做好含有“特供”、“專供”等內容廣告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鞏固3個月前開始的專項行動整治成果。

  事實上,已經很難數清這是工商部門第幾次發出此類通知了。《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就發布過《關於嚴禁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的緊急通知》,此后的2008年10月、2010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又分別再次發出類似通知。

  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介紹,這些廣告行為直接違反了廣告法,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政策上三令五申,法律上明令禁止,但這些都沒有改變“專供”、“特供”現象仍然大量存在的事實。

  “這裡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的一些國家機關、單位的確存在貪圖小利的行為。”劉俊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種行為后果是十分嚴重的,實際上是把公權力的信譽抵押給了商家,如果商家信譽受損,那麼你的信譽也勢必跟著受損,而你並不知道產品質量是好是壞。

  劉俊海提出,實際上這些單位沒有權力授予企業可以違反廣告法,以國家機關或者容易使人聯想到國家機關的這種方式去做廣告、賣牌子。這容易違反我們改革開放以來確定的政企分開原則,混淆了國家機關的運動員和裁判員之間角色的劃分,使老百姓懷疑國家機關又賣牌子了,又有權錢交易了,盡管實際上沒有,但是也會玷污國家機關的社會形象,貶損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對於這種行為,不僅應該在道德上予以譴責,也應該在法律上追究責任。”劉俊海說。

  而這一層關系的存在,也成了工商部門在整頓、清理“特供”、“專供”商標行動中最難逾越的阻力。“那些挂名特供的都是一些大部委大單位,你地方上負責執法的一個小工商怎麼敢挑戰大單位?所以在執法上很多工商部門有顧慮。”劉俊海認為,這正是政策上三令五申、法律上明令禁止,卻還是未能清除此類商標的根源所在。

  “過去幾年我們的做法,大多都是由工商部門單獨在負責整頓清理,這實際是不能根本解決問題的。要想徹底清除此類廣告,必須打破工商部門‘一肩挑’的模式。在中央,不能光工商總局發文,應該聯合中紀委等單位一起參與﹔在地方,工商部門要主動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劉俊海建議,在打擊“特供”、“專供”商標上,應該各方聯動多管齊下,形成圍剿態勢。(記者范傳貴)
 

(責編: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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