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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擬立法:見義勇為犧牲者可獲45萬元政府撫恤【2】

2012年07月25日10:2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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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損傷

專項機構先行墊付救治費

“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撫恤等待遇,是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最基本、最迫切、最現實的要求。鑒於現行規定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部分內容已不符合當前實際,草案通過增加國家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途徑加強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障。”鄭東說。

草案進一步加強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力度。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為治療支出的合理費用,由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機構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還應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具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墊付喪葬費﹔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並有侵權人的,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前款規定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應當向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追償﹔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並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

同時,草案還明確提出,因見義勇為而犧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將獲得政府支付的撫恤金。犧牲人員將獲得廣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三十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十五萬元以上的撫恤金。符合烈士評定條件評定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待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廣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二十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十萬元以上的撫恤金﹔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廣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十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五萬元以上撫恤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廣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五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二萬元以上撫恤金。

為了體現對見義勇為者的人文關懷,草案規定,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已參加工傷保險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見義勇為造成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蔡少芬對記者說:“上述規定對進一步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並保障其合法權益,形成積極向上的社會導向,弘揚社會正氣,將起到重要的作用。”(章寧旦)

(責編:星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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