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25日10:2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見義勇為犧牲者可獲45萬元政府撫恤
近年來,見死不救或見義勇為反被誣賴的事件在各地被頻頻曝光。為了不再讓英雄們“流血又流淚”,廣東省擬立法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24日提請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了見義勇為的確認范圍,完善了確認程序以及獎勵和保障的工作機制,強化了見義勇為的獎勵和保障力度。
明確確認范圍
四種情形被納入見義勇為
“制定現行《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時,主要基於當時的社會治安情況,表彰獎勵的范圍界定在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行為。”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草案明確了見義勇為的確認范圍,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草案指出,以下四種情形應當被確認為見義勇為:同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同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治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戶口協管員,在工作中遇有違法犯罪人員暴力抗拒的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與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或者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災害事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不顧個人安危,搶險、救災、救人的。
強化政府主導
由多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
“草案強化了政府在見義勇為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梁少芬對記者說。
草案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同時,草案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或直接向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捐贈。
“草案還進一步完善了見義勇為的確認程序。”梁少芬告訴記者,依據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確認。評審委員會由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司法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以保障確認見義勇為的公正和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