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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旅游法增加自助游組織者責任【2】

李吉斌

2012年09月21日10:5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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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定表述要得當

趙甦認為,草案規定的法律責任無論是章名還是條款都存在著表述不當的問題。比如草案第九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的是行政責任,可考慮將章名改為“行政責任”或者將前面民事責任的一些內容歸入其中,使這一章既有民事責任又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還可以寫得更詳細些。”趙甦說。

“旅游法草案中有一些語言表述得不是特別清楚。”趙甦說,比如草案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應當賠償旅游者的損失,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滯留目的地等嚴重后果的,並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其中的“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含義有些模糊,到底是旅游者受到的損害還是旅行社造成的損害。還有草案第九十一條規定,“吊銷旅行社業務許可証和導游証”,導游証應當是責任人的,這條表述在主語上有歧義。在對景區的定義上,一般意義上的景區是一個區域,但是在實際中景區經常作為一個主體,即應當是景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這一點應當特別注明。

趙甦建議,在行政管理執法方面草案可以舉出一些具體的例子,因為行政管理執法的彈性很大,沒有參照性的例子很容易產生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旅游法草案中規定的一些重要責任,應當分條描述,比如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索取小費和給予、收受賄賂的責任,兩者程度差異很大,寫在一條中有所不妥。”趙甦最后說。記者李吉斌

(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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