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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旅游法增加自助游組織者責任

李吉斌

2012年09月21日10:5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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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近日對旅游法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草案內容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黨委書記、博士生導師陳甦教授近日在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北京旅游發展研究基地主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討會上,就旅游法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擔責情形應當再細化

趙甦認為,法律規定的責任要適當,即根據違法情形和危害程度來決定其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旅游法草案在這方面還需進行仔細斟酌和衡量。有些責任不宜過重,比如關於索取小費的責任,索取小費在有些地方是商業習慣,在有些地方則是禁止的,就我國來看是不允許的。但當組團到國外時,國外就索取小費。所以建議對“索取小費”的責任承擔從強制交易的角度來考量。

“草案對有些擔責的情況沒有細致區分。”趙甦說,比如草案第八十七條旅行社責任中第二項規定的“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這裡應當區分故意和過失。因為兩者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故意而且后果很嚴重,就應當處罰。

趙甦指出,旅游法草案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還出現了輕者重罰、重者輕罰的情況。有的違法情形是比較輕的,比如草案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導游私自承攬業務的,不過是吊銷導游証,而草案第九十一條的甩團責任,其處罰也不過是暫扣導游証1個月至3個月。相比而言,甩團的性質比私自承攬業務要嚴重。這兩者的規定應該進行平衡。還有草案第九十四條景區責任中未經許可擅自開放的處罰與旅游者可能超負荷而未報告的處罰也應該作一個平衡。

“旅游法草案中有一些責任范圍不夠細,適用起來可能不太方便。比如導致旅客滯留時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責任,在賠償的項目、額度以及額度的計量標准等方面應該有一些詳細的規定,以方便執法。草案第八十八條對於初犯和再犯在時間間隔和程度上的規定不夠細致明確,在實際操作的時候容易出現問題。”趙甦指出。

依他法能追責可不寫

旅游法草案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趙甦認為,法律責任如果根據旅游法不能夠追責的,還是少寫或者不寫為好。比如該條,就不必寫,因為追究刑事責任都是要依據刑法。

“有一些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就能規范的,比如低於成本提供服務、推銷商品的,草案對其進行規定意義也不大。”趙甦說,根據其他法律就可以規范的應考慮是否需要寫入旅游法草案,再比如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有權利用法定節假日、周休日或者帶薪年休假進行旅游活動。

趙甦指出,責任體系應當完整,草案的規定存在一些漏洞。比如自助游組織者的責任,現如今自助游越來越多,對於“驢友”中“驢頭”的責任該如何界定需要考慮。還有露營地提供者的責任,其往往不是經過許可的旅游經營者,一旦露營時出了事故,責任該如何追究。

“另外,對於旅游廣告不實的責任,我國現行的廣告法缺乏相關的規定,旅游法草案需要對此加以補充規定。還有關於旅游代理人的責任問題,應該如何規定旅行社責任也需要在草案中有所體現。”趙甦補充說。

(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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