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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虎門交通局長強奸女下屬牽出9人貪污窩案【3】

2012年10月17日08:57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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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辯稱:204萬余元是投資所得,不能認定為受賄款

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強奸罪追究被告人黃平的刑事責任﹔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韓某平、陳某華、鄧某峰、尹某華、王某前、黃某的刑事責任﹔以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被告人陳某航的刑事責任﹔以貪污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鐘某川的刑事責任。

今日的庭審在上午9點20分開始。參與旁聽的包括被告人家屬、交通部門的領導、法院庭室領導以及部分關心該案的市民,讓東莞第一法院的大法庭座無虛席。

在今天的庭審中,黃平等9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大多犯罪事實表示認罪,只是黃平對檢察機關認定他與運輸公司商量合作經營“常平至深圳皇崗口岸站或(福田汽車站)”直達班車專線的客運線路所得的204萬受賄款提出了異議。

黃平在庭上說,“這204萬不能作為我的受賄所得,因為我和這個公司是合作經營,我在裡面是有實際投資的。所以,這筆款項應該是我的投資所得,而不能認定為受賄款。”

另外,案發前擔任謝崗交通分局副局長黃某在庭上表示,“我拿到出納給我的錢時,曾問過‘發的是什麼錢?’,但出納告訴我說‘老板(指黃平)讓我給你的,你就別管那麼多了’。所以,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的錢,不能認定我市蓄意貪污。”

對於黃平等人職務犯罪部分的庭審在今天下午的17點30分結束,隨后,法庭對黃平涉嫌強奸女下屬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據悉,案件沒有當庭宣判。(章寧旦 廖蔚)

(責編:夏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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