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環保部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補充10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14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關規定。同時,建議增加按日計罰、公益訴訟等制度。 |
需要補充10項環境管理制度措施
環保部在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建議函中明確提出,需要補充10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這10項制度是,保障公眾環境權益﹔跨部門、跨區域的環保協調機制﹔鄉鎮政府的環境管理﹔政策制定過程的環境影響論証﹔環境質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污染物總量控制與環境質量管理﹔排污許可、排放指標交易﹔環境保險、綠色信貸、環境稅等經濟政策﹔生態補償機制。
應該完善14項環境管理制度
環保部認為,環境標准應由草案規定的“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恢復為現行法律關於“環保部門制定”環境標准的規定。
對於環境基准,環保部建議表述為“國家鼓勵開展基准研究”,或者表述為“環保部門組織制定環境基准”。
同時建議,環境監測由草案規定的“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監測制度和規范”,恢復為現行法律規定的“環保部門制定監測制度和規范”。
環保部建議,環境信息發布應補充規定為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統一發布本轄區環境信息。
此外,環保部還就環保規劃、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排污收費、“三同時”、限期治理、現場檢查、環境應急、土壤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以及生態保護等制度提出了具體的修改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