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記者昨天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民政工業總公司賠償武先生6萬元損失。 |
法院經過審理后查明,2000年,武先生達到退休年齡后,發現檔案下落不明,后武先生積極查找檔案,至今無果。雖然,北京市民政工業總公司稱武先生的檔案已經轉出,但是並沒有向法院提供檔案轉出的有效証據。
因此,一審法院指出,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民政工業總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負有妥善保管和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及時轉移職工檔案的義務。
而現在武先生檔案下落不明,民政工業總公司又未向法院提供將武先生檔案轉出的有效証據,因而北京市民政工業總公司應賠償武先生的損失。
此外,法院還指出,武先生在發現檔案丟失后,積極尋找檔案,他並沒有放棄權利,因此訴訟也沒有超過時效。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北京市民政工業總公司賠償原告武先生6萬元。北京市民政工業總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