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選舉制度:由黨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選舉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制度。它包括黨內進行選舉時必須遵循的原則、程序、方法和有關規定。黨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這些規定,對於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提高黨的戰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內選舉方式:黨內選舉時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差額選舉、等額選舉和預選。直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直接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間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通過選出的代表進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選舉﹔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預選是指在黨內選舉時,為確定正式候選人而進行的選舉。
黨內選舉的程序:黨內選舉的具體規則和實際工作步驟。主要包括:選舉單位的劃分、候選人醞釀提名、產生候選人、介紹候選人情況、規定投票方式和當選計票方法、進行選舉、公布選舉結果和確定當選人等。上述各個程序,不是黨內所有選舉工作都必須完全採用的程序。如黨代會或黨員大會的選舉程序一般是:宣布應到會人數、實到會人數、缺席人數,並說明會議是否有效﹔宣布選舉內容並由大會舉手通過選舉辦法﹔舉手表決通過總監票人、監票人﹔檢查票箱,核實人數,領取、清點、分發選票﹔說明填寫選票的注意事項后,填寫選票﹔宣布投票順序和進行投票﹔宣布清點投票和選舉是否有效﹔進行計票﹔由總監票人或監票人宣布選舉結果,由大會主持人宣布當選人名單。健全選舉程序,認真按選舉程序辦事,有利於防止選舉過程中發生錯亂現象,保証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經過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黨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是黨章規定的黨的各級代表大會職權的主體。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必須保証黨代表大會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候補代表:是便於在正式代表出缺時進行遞補而設立的,其產生辦法與正式代表相同,候補代表參加黨代表大會,但在會議期間隻有發言權和被選舉權,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黨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設立候補代表。
特邀代表:黨的代表大會特別邀請參加大會的黨員。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權利。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可設特邀代表。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黨,“文化大革命”前擔任過副省級以上領導職務,有貢獻、有威望的同志。確需設特邀代表的,由黨的委員會提出特邀代表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省以下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一律不設特邀代表。
列席人員:列席黨的代表大會的人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可以設列席人員。列席人員由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確定黨代表大會列席人員的范圍一般是:不是代表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不是代表的同級黨員行政領導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協的黨員主要負責人﹔不是代表的直屬黨委和下一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