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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10】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過)

2012年11月05日20:03    來源:人民網        字號:
第九章  黨組
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團結非黨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四十八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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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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