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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污點”不能只是單方面約束

2012年11月07日10:13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摘要:信用“污點”隻記錄個人以及企業,是難以體現公平正義的。企業、個人與銀行的雙方信用記錄,一個都不能少。惟有讓任何有“信用污點”的個人和機構受到制度的約束與懲戒,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誠信體系。

近日,央行新版個人征信報告已經上線,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貸款逾期均不再展示,且此后逾期記錄留存的時間為5年。若能持續5年按時足額還款,可還回信用清白。(11月4日《武漢晚報》)

個人信用報告中的逾期信息設定一定保存期限,不是“終身制”,是一種通行國際慣例。在歐美各國,大部分負面記錄保存期限為7年,破產記錄保存10年。我國去年11月份公布的《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也明確規定,征信機構對採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

盡管我國的個人信用“污點”由“無期”變“有期”,《征信管理條例》也即將面世,但與一些國家較為成熟的立法相比,不管是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還是消費者對銀行信息的知情權,都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尤其是對銀行的信用“污點”監督制約機制,更應值得國內借鑒。比如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中,對違反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懲罰措施,包括違法者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

顯而易見,信用資源隻有對銀行和消費者雙方進行同時約束,才能真正架構兩者之間互信互利的契約關系,注入信任的正能量,從根本上減少違信違約現象。但現實情況是,銀行的信用不良很少受到約束懲罰。譬如,去年3月份,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明令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取消11類34項服務收費。可是,不少銀行違反規定,擅自推遲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的時間﹔又如今年8月份,江蘇銀行將3.2萬客戶的個人信用信息違規提供給私人公司,讓其在未與客戶發生業務的情況下,違規查詢了3.2萬客戶的信用報告。

商業銀行不守信用,店大欺客,一方面緣於是經營壟斷,相比消費者處於強勢地位,即便不守信用,消費者也無可奈何。另外,由於商業銀行沒有信用檔案,信用“污點”既沒有記錄,更沒有入檔案,這難以對銀行的信用不良進行有效懲治。因此,在個人以及企業信用體系日漸完善的同時,作為平等交易方的銀行,也應架構信用體系,建立銀行信用“污點”制度。

我認為,信用“污點”隻記錄個人以及企業,是難以體現公平正義的。企業、個人與銀行的雙方信用記錄,一個都不能少。惟有讓任何有“信用污點”的個人和機構受到制度的約束與懲戒,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誠信體系。(吳睿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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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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