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政工作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是為人民群眾干工作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要看人民滿不滿意、高不高興,都要看能不能經得起人民群眾的檢驗和輿論的監督” |
全國登記在冊孤兒61.5萬名,分散和集中養育相結合,收養主體為政府、個人和社會組織,民政福利機構兜底保障
目前,省級獨立兒童福利機構9家,地級獨立兒童福利機構333家,縣級獨立兒童福利機構64家
民政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現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即“孤兒”)61.5萬名,這個數字是動態的,每年都會增加,每年又有一批被收養的。這個數量主要是指民政部門發現和在民政系統登記的孤兒。
目前,我國對孤兒和棄嬰,採取分散與集中養育相結合的方式,民政部門福利機構主要負責查找不到監護人、監護人無力撫養和未被收養的孤兒、棄嬰,發揮著兜底保障作用。
收養主體目前有政府、個人、社會組織。其中,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有10.9萬名,由親屬養育、其他監護人撫養和一些個人、民間機構撫養的孤兒有50多萬名。
目前,省一級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9家,地一級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333家,縣一級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64家,800多家社會福利機構設立了兒童部。但多數縣(市、區)沒有專門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
需要說明的是,國內外孤兒養育經驗表明,福利機構養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來各地福利機構探索家庭寄養方式,有利於孤兒回歸家庭、健康成長。
社會興辦福利機構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共同興辦
這一原則性規定在操作層面尚需要完善具體的規定。公民個人合法收養孤兒,是收養孤兒的法定監護人
社會興辦福利機構,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共同興辦,但究竟具體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比如資金、場地、愛心等等,目前在操作層面上還需要完善具體規定。
在實踐中,社會上一些愛心人士和民間機構出於善意和愛心,主動收留撫養一些孤兒、棄嬰,一些撿拾人發現了孤兒、棄嬰后也向這些集中收留孤兒的個人和民辦機構送,有的漸漸形成規模。
對這類個人和機構與民政部門合辦,由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責任,通過委托的方式由個人或民間機構撫養,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滿足個人和民間機構的願望和要求,也符合政府與民間合作、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福利社會化的發展趨勢。對這類民辦機構,民政部門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同時積極引導慈善資源和社會捐贈,幫助其解決困難,提高養育條件。
收養法鼓勵具備收養條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養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棄嬰,收養關系一旦成立后,收養人與被收養孤兒、棄嬰等同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被收養孤兒、棄嬰的法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