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總局令第150號) |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裡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証中明示。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証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証后,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
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后,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証,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証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破產、合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三包責任免除
第二十九條 易損耗零部件超出生產者明示的質量保証期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三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產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証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第七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爭議處理提供技術咨詢﹔經爭議雙方同意,可以選擇技術咨詢人員參與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咨詢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建設,推薦技術咨詢人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
第三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按照產品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需要對相關產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