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9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代表共3421人。
這次會議的主要議題是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審議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六個五年計劃。
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真受葉劍英主任委員的委托,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在會上作了關於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報告分六個部分,對憲法修改草案的基本內容作了說明。關於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憲法修正草案肯定了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要在堅持國營經濟佔主導地位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關於國家機構,報告指出,草案對國家機構作了許多重要的新規定,主要有: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恢復設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地方政權的建設﹔改變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體制,設立鄉政權,人民公社將只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等國家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彭真指出,新憲法將成為我國新的歷史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大會聽取了國務院總理趙紫陽代表國務院作關於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六個五年計劃的報告。報告指出,按照黨的十二大確定的我國經濟建設的戰略目標、戰略重點和戰略步驟,第六個五年計劃期間要繼續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取得實現財政經濟狀況根據好轉的決定性勝利,並且為第七個五年計劃期間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奠定更好的基礎。
會議還聽取了財政部長王丙乾向大會關於1982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83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法制委員會主任習仲勛作的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草案》、《國務院組織法草案》、《關於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草案》、《關於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草案》的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向大會作了書面工作報告。
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四部憲法。新憲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國知識分子是建設社會主義的依靠力量,知識分子從總體上說已經是工人階級的一部分。新憲法對知識分子在國家政治生活和建設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明確而充分的肯定,這在建國以來還是第一次。
大會通過決議,批准趙紫陽總理《關於第六個五年計劃的報告》,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六個五年計劃》和根據這個五年計劃制定的198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決議指出,國務院制定的第六個五年計劃,是實現從1981年到本世紀末工農業年總產值翻兩番這個宏偉目標的一個重大步驟,是當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行動綱領,是一個比較完備的計劃。
大會還通過了“關於批准國務院1982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83年國家預算報告的決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關於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關於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關於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的決議和關於恢復《義勇軍進行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大會還通過了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及提案審查委員會關於提案的審查報告。通過了關於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並按照該決議決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延長到第六屆人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舉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