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法,是法治的第一道門檻。審議26件法律草案,通過了其中19件——一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立法工作,修改與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法律,立法工作取得新進展。 |
及時作出決定
一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及時做出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通過了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等。這些決定,保障了新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並依法分別予以批准和備案,使這兩個修正案正式生效。這標志著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律程序全部順利完成。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首次對兩項產生辦法進行修改,邁出了政制發展的重要一步。
——作出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先行試點,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並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証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實踐証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為下一步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累經驗,保障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推進。這是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的一次重要實踐。
——作出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重點解決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滯后問題,以法律形式保護公民個人及法人信息安全,確立網絡身份管理制度,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並賦予政府主管部門必要的監管手段,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及法人電子信息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保障法律實施
一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保障法律有效實施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及時修改相關法律保証法律之間相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如,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及時對監獄法、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個別條款一攬子作了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改后,對農業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銜接性修改。這都充分反映了立法注重制度內在協調統一的高度自覺。
二是督促有關方面做好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清理工作。督促和指導地方完成行政強制有關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及時發現和推動解決有關問題,鞏固清理成果。繼續督促“兩高”對現行司法解釋和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按時完成清理工作。
三是推動制定配套法規,加強法規備案審查。建立健全督促制定法律配套法規的工作機制,發揮不同法律規范層次的功能,促進法律有效實施。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保証法律法規的規定之間銜接協調、不相互矛盾。
四是注重立法工作的“前伸后延”。對反家庭暴力法進行立法項目論証,從源頭對立法質量進行把關,提高立法規劃、立法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對中小企業促進法、殘疾人保障法進行立法后評估,對現行法律規定的科學性進行評價,為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提供依據,同時也促進法律的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