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對虐待的界定,使對兒童的一些不正當管教行為及一般虐待行為處理無據。”趙東花說。 |
針對過去一年來多地幼兒園出現的虐待兒童事件,多位全國人大代表不約而同在議案建議中呼吁,盡快出台“禁止虐待兒童”的相關立法,在全社會樹立“兒童優先、保護兒童”理念,預防和減少虐童現象發生。
虐童案“輕罰”皆因無罪名可定
去年,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教師顏艷紅虐待兒童等案件的發生,令家長揪心,社會憤怒。但最終處理結果,學校除了辭退、開除了當事老師,並無其他制裁措施,尤其是刑事制裁。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是刑法沒有規定相應的罪名。”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律師協會會長韓德雲說。
韓德雲介紹,刑法上和虐待兒童相關的罪名主要有四個: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和尋舋滋事罪。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專指虐待家庭成員,適用於家庭、父母,不適用學校、教師﹔侮辱罪主要適用成年人,對於嬰幼兒和兒童很少見﹔故意傷害罪,隻有受害人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結果才符合﹔而尋舋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的,才符合立案標准。
“該案件警方以尋舋滋事罪對當事人刑事拘留,凸顯關於虐待兒童問題的法律制度缺失。”韓德雲說。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副主席趙東花指出,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虐待,僅限於一些嚴重暴力行為產生的身心傷害,一些較輕的虐童行為,例如忽視、輕度體罰、強迫勞動等並沒有包含在虐待定義內。
“法律對虐待的界定,使對兒童的一些不正當管教行為及一般虐待行為處理無據。”趙東花說。
建議刑法增加“虐待兒童罪”
韓德雲和趙東花兩位代表在向人大提交的建議都呼吁,盡快修改刑法為虐童行為立法。
韓德雲建議,盡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兒童罪”,犯罪主體既包括家庭成員,也包括家庭成員之外的人員和機構﹔虐待行為上要區分軀體虐待、忽視、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等不同情況﹔量刑處罰上要與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和尋舋滋事罪有明顯區別。
趙東花建議,適時修改刑法,擴大“虐待罪”的行為主體和犯罪對象的范圍,把非親屬間的虐待行為囊括其中,並在虐待罪中增加一款,規定“虐待兒童的應從重處罰”。
此外,她還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在正起草的反對家庭暴力法、兒童福利法中就虐待兒童的定義、類型、預防制裁措施專設章節加以規范。同時,建議教育部適時修改《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在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增加禁止虐童內容,對虐童行為造成學生不同程度人身傷害事故的,明確教師和學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保護兒童就是保護我們的未來
代表們指出,我國是世界上未成年人最多的國家,但近年來,浙江溫嶺、江蘇興化、陝西旬陽、江西九江、深圳等地幼兒園相繼發生惡性虐童事件,折射出我國“兒童優先、保護兒童”理念的缺失,應借鑒美日等國經驗,積極構建防治虐待兒童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
“兒童是一個脆弱的群體,兒童期的受虐經歷,對兒童青少年期與成年期的情感、行為都產生不利影響。”韓德雲說,保護兒童權利,建立必要的法律是應該的,但不能忽視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九龍坡區教委副主任、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在其提交的關於學前教育立法的議案中呼吁,多地惡性虐童事件暴露出我國學前教育在辦園資格審定、幼兒教師資格審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亟待提高幼教師資整體素質。
“專項抽查顯示,全國范圍內幼兒教師無教師資格証上崗比例高達60%。學前教師的編制、工資 、醫療、培訓等缺乏基本保障,教師隊伍不穩,素質不高,法治意識淡漠。可以說,作為全國需求面最廣的學前教育,是最差的教育隊伍在承載教育任務。”劉希婭說。
趙東花呼吁國家盡快建立健全遏制虐待兒童的工作機制,包括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投訴機制﹔建議教育部在中小學課程中加入反對家暴、防止兒童虐待等相關內容﹔建議民政部門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兒童庇護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