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應當說,現在我們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於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 |
對如何防范冤假錯案,我有以下幾點思考:
第一,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性。冤假錯案的影響絕不限於個案,其對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所產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一是對當事人的傷害。一個冤假錯案就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是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二是對司法形象與司法權威的傷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終是要靠案件質量說話的,出了一個冤假錯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會付諸東流,多少成績和貢獻也都將化為烏有。三是對社會公眾對法律和法治信仰的傷害。雖然古今中外都難以完全避免冤假錯案,但中國公眾的普遍認知是司法應當絕對正確、公正無偏。因此,冤假錯案一旦發生,就會極大地動搖公眾的法治信念。四是對辦案法官的傷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是極為罕見的,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在西方,法官與公正是同義詞,我們也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而如果守護者變成了加害者,其職業恥辱感是一輩子都洗刷不掉的。
第二,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發生的現實可能性。排除“文革”期間那種人為制造冤假錯案的情況,由於人的認識的局限性、技術發展水平的相對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許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錯案的發生仍然存在極大的可能性,或者說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不怕一萬,就怕萬一”。這個萬一,既可能發生在此時,也可能發生在彼時,既可能發生在此地,也可能發生在彼地。特別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立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說還比較大。對此,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同時在思想上要進一步強化防范冤假錯案的意識,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
第三,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錯案。從現在已發現的冤假錯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規定,或者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我曾經在多個場合都講過程序公正優先的問題,為什麼要反復講呢?強調程序公正優先,不是說程序公正比實體公正更重要,而是說要高度重視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從一個案件的處理過程看,客觀上程序公正是先於實體公正而存在的,更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為一種“看得見的正義”,對於人格尊嚴的保障、訴訟的公開、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終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而且從根本上講,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備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為防范冤假錯案提供制度保障。比如說,指控的証據不足以証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查明認定存在非法証據,就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在適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懷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實、証據上凡存在合理懷疑者,堅決不適用死刑。現在制度規定應當說比較完善了,關鍵看我們敢不敢於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於堅持原則。這不僅僅是個法律職業素養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品質問題。同時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們法院和法官真正的護身符、保護神。如果我們放棄原則,冤假錯案一旦鑄成,沒有誰能夠救得了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