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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指陸配可被強制出境 台司法院稱“違憲”

2013年07月07日14:10來源:中新網字號:

摘要:台灣司法院大法官5日做出710號解釋,指兩岸條例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憲”,應在2年后失效。

  中新網7月7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司法院大法官5日做出710號解釋,指兩岸條例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憲”,應在2年后失效。陸配團體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呼吁盡快修改相關法律,讓陸配享有公平對待。

  大法官710號解釋認為“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18條第1項與同條第2項有關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遷徙、人身自由,宣告2條文違憲,應於2年后失效,是大陸配偶聲請釋憲成功的首例。

  “這是遲來的正義。”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理事長鐘錦明表示,台灣移民部門並非司法單位,陸配被裁定收容后不能申訴,收容也沒有期限,更是非常不平等。

  他說,由於不完備的收容、遣送制度,使許多陸配遭受不公平對待,有些陸配因為生活忙碌,一時不察致使逾期居留被遣送大陸,反而使原本美滿的家庭被硬生生拆散,造成更多家庭問題,這些情況,相關團體多年來都反映過很多次。

  鐘錦明指出,大法官解釋出來后,希望台灣“陸委會”等相關單位盡快訂出修正方式,改善過去不合時宜的做法,讓陸配在台灣生活更安心。

  針對710號解釋,高雄市新移民社會發展協會理事長湛秀英同樣也用了“遲來的正義”一詞。

  她認為,兩岸條例在收容及遣送方面賦予行政部門過寬的裁量權,加上主觀的片面認定,對陸配其實並不公平。

  湛秀英說,聲請“釋憲”成功的陸配有法律知識懂得為自己爭取權益,但大部分陸配沒辦法,也不知道如何維護權益,往往被強制遣送出境后,台灣的家庭也進一步受到傷害。

  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日前表示,已在去年4月提出兩岸條例第18條修正草案,修法精神與大法官解釋一致。

  湛秀英認為,除了兩岸條例第18條外,攸關陸配取得身份証年限由6年縮至4年的第17條、陸配取得參政權的第21條,都希望能盡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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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邢若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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