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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界人士:韓亞對葉夢圓之死負主要責任

2013年07月20日14:41來源:中新社字號:

摘要:美國一些法律界人士稱,中國女學生葉夢圓在韓亞空難中被舊金山消防局救援車輛碾壓致死,原因起於飛機失事,韓亞航空應負主要責任。

  中新社(舊金山)7月19日電 美國一些法律界人士稱,中國女學生葉夢圓在韓亞空難中被舊金山消防局救援車輛碾壓致死,原因起於飛機失事,韓亞航空應負主要責任。在追究民事賠償時,韓亞航空和舊金山消防局等相關機構負有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當地時間19日,加州聖馬特奧法醫辦公室與舊金山消防局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16歲的葉夢圓在空難后仍然活著,最終死於消防局的救援車輛碾壓。

  韓亞航空和消防局誰應該為葉夢圓之死負責成為輿論關心的話題。

  加州大學黑斯汀法學院教授戴維·利文對福克斯電視台表示,如果韓亞航空不失事,葉夢圓就不會死亡。

  韓亞空難后,設在紐約的德波拉·斯德曼律師事務所(Deborah SturmanLLC)與南卡羅來納州的莫特利·賴斯律師事務所(Motley RiceLLC)航空律師團隊合作,為韓亞空難中的中國籍乘客提供咨詢,告知權利及空難訴訟的法律程序。

  創辦人德波拉·斯德曼19日接受中新社記者電話訪問時指出,“韓亞航空和舊金山消防局對葉夢圓之死均有責任,但韓亞要負主要責任。”

  斯德曼解釋說,葉夢圓是搭乘韓亞航空來美國的乘客,如果飛機不失事,就不會發生她被消防局救援車碾壓致死的結果。被碾壓的“果”是飛機失事的“因”造成。

  斯德曼表示,誰直接造成葉夢圓死亡不會影響追究民事賠償的責任認定,有責任的各方都要按照責任輕重負連帶責任。加州法律對民事賠償案件實行連帶責任制度。

  斯德曼所說的連帶責任是指,在民事賠償案件中,被告人是兩方或多方,如果其中有一方無力支付他應該負擔的那部分賠償額,另一方或其他方有責任向勝訴的原告方負擔全部賠償。

  “除了韓亞和舊金山消防局以外,舊金山國際機場航空管制或其他機構可能也會成為這起事故的責任人。”斯德曼說,現在事故原因還在調查之中,如果葉夢圓家人在法律規定的兩年內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就應把可能的相關人員都列為被告。

  從事國際法事務的斯德曼告訴記者,上個世紀90年代初,她曾代表大屠殺中受難猶太人的家人向前東德提起物業及財產索賠訴訟,並在美國提起二戰奴工賠償訴訟,為客戶贏得賠償超過50億美元。

  與她多次合作的莫特利·賴斯律師事務所航空律師團隊負責人瑪麗?希亞沃(Mary Schiavo)是美國富有經驗的空難律師,曾任美國運輸部總監察長,調查過上千起航空事故,她也曾在俄亥俄州立大學任航空學教授。

  希亞沃16日對中新社記者說,“9·11恐怖襲擊中,我們代表包括兩名中國乘客在內的82名外籍乘客提起訴訟,我們自主調查發現的証據比美國政府提供的還要多。”

  希亞沃和斯德曼均表示,舊金山是最適合審理韓亞空難的地方,中國乘客完全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兩年內在舊金山提起訴訟,有的乘客可能獲得的賠償絕不會像一些媒體報道的那樣比美國乘客低很多倍。(記者 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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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邢若宸、於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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