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評論時政台灣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陝西江西內蒙古南粵山東吉林移民書畫商城環保縣域創投中原招商華商創新成渝滾動
2013年10月10日08:25|來源:北京青年報|字號:
家屬不接受“自殘”之說
對於“自殘”之說,黃超強的家人表示不能接受,“再傻的人都不會挖自己的眼睛,”黃應遠說。他還表示,茂名市第三人民醫院對精神病人是封閉管理的,出現這樣的事情,院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高州市人民醫院限科醫生羅毅是黃超強的主管醫生,他告訴北青報記者,黃超強是4日凌晨2點多鐘轉來的,當時2個眼球都已經脫離眼眶。由於當時並非他接診,眼角膜等的情況他不清楚。之后,眼球被法醫帶走。
醫院:病人已無復明可能
羅醫生稱,病人現在無生命危險,但已無復明的可能。此外,黃超強的意識目前未處於正常狀態,醫生無法和其正常溝通。
黃應遠的哥哥告訴北青報記者,父親現在可能還沒意識到眼球沒了,斷斷續續地說“為啥蒙住我的限睛”,還用手去抓蒙在眼上的紗布,為了避免他抓紗布,醫護人員后來將其雙手束縛住。
昨日,北青報記者致電茂名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稱高州市公安局已經介人調查,目前尚無結論。
律師說法
醫院對病人有監護責任
如果病人是自殘,各方責任如何界定?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稱,如果病人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這種情況的自殘由自身負責。但是,即使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們所處的場所也被要求提供安全環境和服務。若是一個不完全行為能力人自殘,從法律上來說,應由其監護人來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家屬把病人交給醫院,醫院就應該承擔非常重要的監護責任,值班醫護人員也應負相應的責任,若情況嚴重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病人不是自殘,又分兩種情況。著名刑辯律師許蘭亭稱,如果病人被挖眼是其他精神病人所為,施暴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不擔刑責,醫院除了承擔監管責任外,施暴精神病人的家屬也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如果病人被挖眼是非精神病人所為,醫院承擔監管責任,施暴者承擔刑事責任。
(責編:徐文華、邢若宸)
自殘 黃應遠 挖眼 住院期間 腦器質性精神障礙 雙眼 茂名市 精神病人 醫護人員 病房
網站地圖 | 關於海外網 | 廣告服務 | 海外網招聘 | 聯系我們 | 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海外網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京ICP備12041252號
投稿郵箱:tougao@haiwainet.cn
Copyright © 2011-2013 by http://www.haiwa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