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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立功減刑內幕:執法者陷害無辜讓在押犯檢舉

2014年03月15日07:17|來源:瞭望|字號:

必須建立健全更嚴密的立功減刑審查認定程序,強化監督制約、陽光公開,完善公檢法司各司其職、守土有責的立功減刑流程,減少暗箱操作和司法腐敗

律師花錢找線索,監所人員開后門,民警破案幫立功,案犯減刑早出獄……這部情節跌宕起伏、比進口律政大片還精彩的真實版“越獄”,主角是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已經逃往境外的張海。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對外發布信息,截至2014年1月,檢察機關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涉案范圍波及司法機關、看守所、法院系統及部分律師、社會人員。與此同時,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高院據此緊急叫停了135件減刑假釋案件。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在廣州、深圳、韶關等地歷時月余的調查,獲取大量權威司法信息,不僅初步摸清張海如何通過假立功獲得改判、減刑的詳細過程,而且發現更為惡劣的“假立功”案例——求減刑者買通律師、拉攏腐蝕政法機關公職人員、不擇手段炮制冤假錯案供檢舉立功。

業內人士認為,雖然國家層面關於立功減刑的制度法規不斷完善,但“徒法不能以自行”,舉報線索管理混亂、認定程序封閉簡化、公開監督流於形式等諸多問題依然需要查缺補漏、接受陽光化監督。

花錢買立功少坐五年牢

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判決張海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執行有期徒刑15年,張海不服判決並上訴至廣東省高院。2009年9月,省高院認定張海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張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禪城區搶劫致人死亡的事實,佛山公安機關據此偵查破案,構成立功,故改判張海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舉報、破案、立功、改判,張海少坐五年牢看似順理成章,背后卻暗藏黑幕。“犯法者常是知法者”,當年協助張海立功減刑的多名律師和執法人員恰恰應了這句諺語。在他們的運作下,立功減刑程序變成了環環相扣的灰色利益鏈。

本刊記者獲得的一份權威司法資料顯示,2006年下半年,原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發為幫助其當事人張海立功減刑,找到時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羅建能,要羅建能為張海尋找檢舉立功線索材料,並送給羅建能3萬元。

“隻要是張海舉報的,他們肯定去查。”一名涉案者在証言中這樣說。收到好處費后,羅建能竟然向張海等人傳授在押人員如何立功減刑,並將一起搶劫案線索告知張海的代理律師,通知張海檢舉涉嫌搶劫的犯罪嫌疑人。為了給張海“舉報”創造條件,羅建能還將涉嫌搶劫的張某調至張海的監倉。

審理此案的韶關中院查明,羅建能將張海的檢舉材料,以看守所名義移交給佛山市禪城區瀾石派出所辦理,在沒有破案的情況下,瀾石派出所將該案材料交給了佛山市看守所,羅建能事后送了3000元給瀾石派出所民警宋祥來。宋祥來在作証時稱,當時羅建能把張海舉報的線索交給他時說,“盡量把人抓到,幫一下張海”。

如此運作下來,雖然案子沒有破,但材料已經証明張海“立功”。隨后佛山市看守所向省高院出具張海在押期間有立功表現的書面意見,廣東省高院二審據此認定張海有立功情節,並改判張海有期徒刑10年。

入獄立新功刑期減又減

從15年有期徒刑改判為10年,這僅僅是張海“越獄”大片的序幕,接下來他頻繁調動服刑監獄、減刑共4年1個月28天。2008年11月,張海被交付佛山監獄執行刑罰,先后被調往番禺監獄和武江監獄服刑。此后不到三年時間,張海在服刑期間一再獲得立功、重大立功減刑,2011年初提前走出監獄。

“早在2011年4月,檢察機關就察覺到張海兩次減刑出獄存在異常情況。”韶關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告訴本刊記者。2012年6月,韶關市檢察機關從查處韶關市中院原審判監督庭副庭長丁飛雄徇私舞弊減刑、假釋和受賄案入手,發現丁飛雄違規為在武江監獄服刑的張海辦理減刑,並收受張海女友黃鷺、秘書康杰賄賂30多萬元。

這一問題引起了廣東省檢察院的重視,省、市兩級檢察院組成的專案組隨后成立,2012年6月25日對黃鷺、康杰以涉嫌行賄罪立案,並很快在西安北站抓獲康杰。

經專案組查証,在張海案二審判決后,應張海的要求,徐玉發於2008年9月找到佛山市看守所負責深挖擴線工作的民警陳鬆柳,要求陳鬆柳為張海提供一宗檢舉立功線索,同樣是給出“好處費”3萬元。陳鬆柳“手法”與羅建能如出一轍,於2009年1月5日根據有關破案材料向番禺監獄出具張海有檢舉立功的函,該函被轉交武江監獄。武江監獄據此向韶關市中院為張海提出減刑建議,丁飛雄在收受賄賂后為張海減刑2年。

2010年7月,張海向武江監獄遞交他“在番禺監獄服刑期間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証書》”。在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時任獄政處處長郭子川、番禺監獄劉志民的“安排操作”下,“認定張海在番禺監獄期間發明的汽車前后雙視鏡屬於發明創造,且獲得了國家權威機構頒發的專利証書,符合申報重大立功的條件”。但實際上,這一發明是黃鷺、康杰等人賄賂番禺監獄等單位涉案人員后,由張海家屬向他人購買所得。

“張海頻繁調動監獄,主要是想逃避公示監管,為其減刑打開‘后門’。”韶關市檢察院新聞發言人說,張海所謂的發明創造如果是在武江監獄裡進行,肯定需要相關的制作材料開展發明活動,同監區的犯人會看得到,管教干警會注意到,駐監檢察也會了解到,虛假的發明在武江監獄公示肯定通不過。

誘騙無辜者造案求立功

韶關市中院已於2013年10月撤銷了對張海的兩次減刑裁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對張海的二審判決予以立案再審。但張海已趁檢察機關尚未完全掌握其參與減刑相關犯罪活動的証據之時逃往境外,與他一起逃離的還有黃鷺。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說,由於黃鷺非常狡猾,在乘坐去香港的“廣九直通車”半個小時前才開手機,當追捕人員趕到廣州火車東站時,時間僅差了6分鐘,讓其僥幸逃過了抓捕。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在立功減刑領域,張海絕“不是一個人在戰斗”,比張海案情節更加難以置信的假立功案例已經出現。2013年,深圳出現“造案立功”,個別律師與執法者互相串通,為幫助當事人減刑,“沒線索制造線索、無犯罪制造犯罪”,甚至讓無辜者身陷囹圄。

2013年4月,深圳市龍崗區看守所在押人員楊某某舉報稱,趙某某長期在龍崗販賣毒品。公安機關隨后安排線人向趙某某“要貨”,並在交貨現場“人贓俱獲”,隨后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將此案移送檢察機關。

檢察官審案中發現疑點,反瀆職部門繼而追查,揭開了一起“制造犯罪、謀求立功”的陰謀。原來,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莫某某為幫他減刑,以5000元報酬誘騙趙某某到深圳幫助運送毒品,隨后把這一消息轉告看守所管教陳某某,由陳某某傳遞信息給楊某某,才有了楊某某檢舉“重大販毒線索”的一幕。

“策劃犯罪、誘騙運毒、制造線索”,差點讓20多歲的務工者趙某某成了“大毒販”。深圳市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張若平說,用誘騙無辜者運送毒品這種方式栽贓陷害他人、繼而檢舉立功、騙取減刑的個案極為罕見,其性質十分惡劣。

張若平說:“被陷害的趙某某運送毒品498克,剛好符合無需做純度鑒定的內部規定,又達到無期徒刑量刑標准,可認定為重大立功。要不是諳熟法律法規,怎麼編造得出這麼‘專業’的冤假錯案?”

徒法難自行執行待加強

多位受訪司法界人士表示,雖然我國現行立功減刑制度不斷完善,但現實中依然存在“假立功”問題,關鍵原因在於“徒法不能自行”,具體司法實踐“走偏”,使“假立功”現象仍有滋生土壤,損害了我國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必須建立健全更嚴密的立功減刑審查認定程序,強化監督制約、陽光公開,完善公檢法司各司其職、守土有責的立功減刑流程,減少暗箱操作和司法腐敗。

“深圳楊某某假立功案件,舉報線索從看守所交到派出所,破案隻花了6天,期間舉報線索是否經過編號登記、相關領導是否批准等並未顯示,說明在押人員舉報線索管理混亂。”一名基層檢察人員說,這警示司法系統必須盡快規范舉報線索的認定、核實、轉遞和備案程序,同時建立檢舉立功信息互通平台,讓立功線索來源、呈報流程和認定結果等信息在監所內設監督部門、公安監督部門、駐所檢察室之間共享,防止暗箱操作。

除規范檢舉線索轉遞程序之外,增強公開透明度是完善立功減刑制度的另一關鍵要點。廣州市中院一位資深法官說,過去減刑假釋案件以書面審理為主、開庭審理為輔,而且由於進監手續繁雜,押解罪犯出監開庭風險較大,審判力量嚴重不足等問題,開庭審理也均是在監獄內部進行,封閉性較強,不利於訴訟程序的公平正義。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三個“一律”:擬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杜曉君認為,這一規定值得肯定,但從部分地方法院已經上網公布的減刑法律文書看,相關材料較少對認定立功情節等作詳細說明,公眾依然很難了解檢舉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危害程度等,“如果司法文書公開的內容更豐富、更翔實,像張海這樣的‘假立功’行為很難逃脫社會監督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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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蓋林讌、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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