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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召開 張德江主持

2014年04月22日02:31|來源:北京晨報|字號:

  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159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作的關於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針對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修訂草案四審稿充實了提高公民環保意識的相關規定,增加了關於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完善了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區域限批制度的規定,擴大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治理和應對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於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草案三審稿將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寫入立法目的,確立了四本預算的全口徑預算體系,並進一步完善了關於財政管理體制、地方政府債務、加強預算審查和監督等方面的規定。

  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的議案。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就兩個解釋草案作了說明。兩個法律解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問題,有利於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刑法細則中的“新含義”

  吃野生動物或擔刑責

  背景: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以及針對違反狩獵法規的行為規定了非法狩獵罪。

  但近年來,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方面出現了兩個突出問題:一是餐桌消費對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買方市場”,對於這種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是否屬於犯罪行為,追究其刑責,還沒有明確規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坐地收贓,成為非法狩獵的幕后推手,這種行為是否要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責還不明確。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說:“世界上有個非常著名的口號——沒有市場就沒有殺戮,也就是說不僅要管住直接侵害野生動物的行為,還應該從源頭上,就是消費上來禁止。”

  草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非法收購。根據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收購罪輕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李壽偉說,那些從市場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來吃或到餐館專門點吃的,按照法律解釋,都屬刑法規范的范圍。從法律解釋的角度講,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那麼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買來吃或買來用,在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是相同的。

  騙社保基金 以詐騙罪論處

  背景:近年來,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時有發生。一些醫療機構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單、濫開藥等方式套取巨額醫保基金。“開豪車、住豪宅、領低保”的事件也頻頻出現。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行為,有的按詐騙罪處理,有的給予行政處分,還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后不予處理。司法機關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有不同看法,有說詐騙罪的,有說保險詐騙罪的,也有說非法經營罪的。

  解讀:“從性質上講,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為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過法律解釋予以明確。”李壽偉說,實踐中騙保的情況很復雜,立法解釋隻能明確法律的適用依據,在實踐當中如何根據具體的情況細化定罪量刑的標准,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導等方式進一步明確。

  組織盜竊殺人 參與者皆有罪

  背景:2012年3月9日發生在北京市朝陽區一地下車庫的雇凶殺人案,行凶者鄭瑞東等人已被刑拘,但幕后指使者仍逍遙法外。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單位為了謀求利益,出現了偷稅、走私、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這類經濟領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實踐中既對實施單位判處罰金,又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對一些侵犯人身財產權利方面的犯罪,如殺人、傷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詐騙、盜竊等,刑法中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認為沒有規定單位犯罪,不能追究單位及個人的刑責,因為他不是為了個人進行盜竊的﹔還有的認為個人不能免罪,但不能追究單位的刑責。

  草案: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責。

  解讀:趙秉志解釋說,這樣明確了法律的界限,“盡管不追究單位,但你個人總是實施了,你有你的罪惡,這也符合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相關原理。”

(責編:趙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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