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8 11:14:02|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34歲的劉吉強走進公安局,滯留7天7夜。這7天扭轉了他的命運。此后16年,貫穿他生活的主要事件是:鳴冤。
1998年2月,吉林省吉林市發生一樁凶殺案。案發后,劉吉強被傳喚,在公安局失去人身自由的7天時間裡,他供述了殺害女性朋友郭紅宇的詳細過程,但進看守所后,劉吉強即翻供,並控告警方刑訊逼供,所有殺人供詞全是毒打所致。
該案經歷一次發回重審,多次撤訴后再起訴,吉林市中院一審判處劉吉強死緩。上訴之后,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長馮守理為其無罪辯護,但未能扭轉死緩定局。該案基本憑劉吉強口供定罪,沒有物証,也無直接人証。看守所退休管教亦証實,劉吉強入所時,包括隱私部位在內全身遍布電擊傷。
招供
“經過七晝夜奮戰的船營警方,一舉破獲了發生在情人節裡的凶殺案……”
郭紅宇的死,從一開始就蒙上“情殺”的影子。她出事那天是1998年2月14日,情人節。
郭家位於吉林市船營區華南胡同某居民樓3層。勘查筆錄顯示:郭宅面積約90平米,南北朝向,戶門朝西。進門之后,有一條走廊引向方廳,走廊左側依次是衛生間和廚房,西南為郭紅宇父親的辦公室,東南為郭父郭母房間,東北是郭紅宇房間。
郭紅宇那年27歲,未婚,個體戶。
當年2月15日早7時左右,郭家樓下住戶康某發現,屋頂一直滴血水。聯想到14日傍晚樓上有打斗動靜,康某立即報警。警察之后發現,郭紅宇躺在郭父辦公室門的南側。
勘查筆錄記載:警方到達現場時間為7時20分。現場沙發和床上有大量血跡,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少量血跡和明顯被水沖過的痕跡。兩張辦公桌部分抽屜被打開。發現一褐色皮包,經核實,內裝一台BP機丟失。經法醫鑒定,郭紅宇系被砍傷頭部后窒息死亡。
當年2月26日,警方通訊員就此在吉林市《江城晚報》刊發一則400多字的消息——《賣藥青春女魂斷情人節》。
該文寫道:“2月22日,經過七晝夜奮戰的船營警方,一舉破獲了發生在情人節裡的凶殺案,將犯罪嫌疑人劉吉強抓獲。”
“劉吉強於2月22日供認:2月14日是情人節,他在白天幾次傳呼前女友郭紅宇出來敘舊,郭都沒有答應。下午五點多鐘,郭給劉來了個電話,兩人商定在劉家樓下門口見面。后,劉、郭兩人來到郭家。談話中,劉對郭冷嘲熱諷,並質問她白天跟誰在一起。爭吵中,郭又接到別人打來的電話,並答應兩個小時后前去會面。劉見狀怒從心頭起,與郭激烈爭吵,繼而?打。失去理智的劉吉強竄到郭家廚房操起菜刀沖入室內,照郭的頭部、面部連砍數刀,將郭當場砍死。”
判決書顯示,警方証據鏈主要由13組証據形成。包括:劉吉強口供,劉吉強手機通訊記錄,5個與劉或郭有聯系的人的証言,郭家樓下住戶証言,劉麗霞証言,劉吉龍証言,辦案刑警邱斌証言,法醫鑒定結果、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証據顯示,沒有任何人目擊劉吉強到過現場,現場也沒有提取到劉吉強的指紋、DNA等直接物証。
証據鏈全憑口供維系。警方認為,郭紅宇死亡時間在17時44分至18時左右,其間劉吉強說不清自己動向。
翻供
“從離開警隊開始,我就敢講真話了。”
按法定程序,警方刑拘犯罪嫌疑人后應及時通知家屬,但劉家一直不知情。
“以為他失蹤了。”劉吉強的姐姐劉麗霞說,當年2月21日,她到劉吉強住處遇到警察,隨后去了船營公安分局,被告知“人暫時回不去,周一再來”。
23日一早,劉麗霞趕到分局,走到二樓半樓梯,看到劉吉強被一群便衣擁著下樓。“手腳都戴著鐐銬,精神恍惚,臉上青一塊紫一塊,目光呆滯。”
劉麗霞大吼:“憑什麼抓人。刑訊逼供不好使,你得憑証據。”她沖劉吉強喊:“你不要糊涂!他們一點証據也沒有。”
當天,劉吉強被送入吉林市第三看守所。從這天起,他開始翻供。卷宗顯示,劉吉強2月16日做的是無罪供述,17日至22日5次有罪供述,23日之后,均為無罪供述。
劉吉強為何會翻供?警方認為,是劉麗霞那番話影響的。申訴材料中,劉吉強則歸結於擺脫了辦案人員。
“2月23日,當攝像機對准我時,我以為面對公眾的機會到了,我要說真話了,我對著鏡頭說:‘我沒殺人,人不是我殺的’……下午被送到山下看守所(吉林市第三看守所),從離開警隊開始,我就敢講真話了。”
2月27日,劉吉強被批捕,從第三看守所轉入第一看守所。
面對吉林市檢察院提審,劉吉強說,以前交代的都不對,所有細節都是警方誘供,他不知道郭是怎麼死的。郭與他也不是情侶,他當時追求的是市郵電局審計科職員張麗(化名),正處對象,沒完全確立戀愛關系。
檢察院訊問筆錄顯示,劉吉強稱當天早上打電話約張麗玩,對方答復要陪父母上街。失望之下他就傳郭紅宇(BP機傳呼),郭當時稱有事不便電話。下午5點半,郭紅宇回電話,雙方約定在劉家見面,但劉在家沒等到郭,“后來張麗約我,就和張麗出去玩了”。
劉吉強說,1994年,他和郭紅宇相處時,去過幾次郭家,最后一次去,是1998年春節前夕。
問到為何翻供,劉吉強回答:“都是公安機關引供逼供出來的。你們看,我身上現在還有傷。”
訊問筆錄記載了當時場景:
“(看,左手腕上有傷)”“給我上大挂,緊銬子,用電棍打我。上腳鐐子。”
“你在公安機關說的那麼細,是怎麼回事?”
“有個白頭發姓於的老頭,一步步引誘我。說的不對就不記,說的符合他的要求就記。我真冤。”
1998年11月,劉吉強被提起公訴。次年1月,吉林市中院認為証據不足,建議撤訴。1999年11月,檢方再次提起公訴。
劉吉強;刑訊逼供;再審理由;兩肋;水沖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