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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拟立法:见义勇为牺牲者可获45万元政府抚恤【2】

2012年07月25日10:21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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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损伤

专项机构先行垫付救治费

“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是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最基本、最迫切、最现实的要求。鉴于现行规定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草案通过增加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途径加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郑东说。

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力度。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同时,草案还明确提出,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获得政府支付的抚恤金。牺牲人员将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的抚恤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以上抚恤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万元以上抚恤金。

为了体现对见义勇为者的人文关怀,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造成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蔡少芬对记者说:“上述规定对进一步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将起到重要的作用。”(章宁旦)

(责编:星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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